北京,一男子注册婚恋网站,与一美女相识,见面第二天,美女就主动表白,说对他一见钟情:“我会为你生孩子!”男子很快陷入情网,与美女结婚,但没多久又被逼离婚,这个时候两人相识才110天。在这期间,男子赠送女子300多万元的财物,包括豪车、名牌首饰、大额钱款等。离婚的时候,女子又逼着男子签订协议,补偿她一千万元,男子支付600多万元后,实在无力支付剩下的300多万元,被逼无奈,跳楼自杀。
这个男子就是苏享茂,出身农村,靠自己打拼,在北京开了家软件公司。但他身高只有1米65,长相一般,又一直搞技术,感情经历很少。而女子翟欣欣则父母都在大学工作,从小家境优越,北交大硕士学历,身材高挑,相貌出众,可以说属于社会大众眼里的白富美了。
而且她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就曾经闪婚,虽然结婚只有70天,却获得20万元的赔偿,可以说是感情经历丰富。
2017年3月底,她与苏享茂相识后,很快与苏享茂确定恋爱关系,获得了苏享茂赠予的大量财物。但直到领证前,她才告诉苏享茂自己曾经结过婚。婚后,她利用自己的优势,用语言各种打压苏享茂,让对方感觉自卑,为维持感情,不断赠与她财物。
7月18日,翟欣欣与苏享茂离婚。离婚的时候,她说苏享茂的公司经营的是灰色地带,还涉嫌税务问题,编造自己家里有关系,可以举报苏享茂的公司,说不给钱就让公司破产。苏享茂被逼无奈,签下协议,最终付不清欠款而自杀。
事后,苏享茂家人将翟欣欣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他们的离婚协议,同时苏享茂对翟欣欣的赠予。
近日,这两个案子一审宣判。
这个事件当初之所以曝光,是因为苏享茂自杀前,已经极度崩溃,在他开发的软件上发出消息,说自己是被翟欣欣逼死的,而当时这个软件据说有两千万用户。但翟欣欣不甘示弱,在网上发帖,说苏享茂相亲骗色,公司逃税上千万元,还公布公司名称。这件事因此曝光,引发舆论关注。
大家关注最多的,当然是翟欣欣利用婚姻获取钱财行为的卑劣,而且她为了钱财,完全不管对方死活,敲骨吸髓,远超一般人的想象。也正因为如此,大家对苏享茂家属起诉两个案子的结果也更为关注。
我们对这里面的法律问题,和法院的判决做一下解读。
一、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众所周知,离婚这件事是不能反悔的,一旦登记离婚,那就是真的离婚了,绝对不存在撤销离婚的可能。
但在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其中涉及财产的部分,本质上仍然是一个合同,所以是可以撤销的。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特别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中就明确,如果财产分割协议签订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是一方违背“当时”的真实意愿的,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撤销之后,再重新分割。
这个案件里,当初苏享茂与翟欣欣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苏享茂补偿给翟欣欣1000万元,就属于财产分割的一种,是可以撤销的范围。
而苏享茂与翟欣欣的聊天记录很清楚,显示了翟欣欣如何以欺骗手段,威胁苏享茂签订协议支付补偿款的过程。
而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苏享茂家人要求撤销这个约定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而一旦被撤销,因为苏享茂支付给翟欣欣的补偿都是他的个人财产,那翟欣欣必须将苏享茂给她的660万元返还给苏享茂的家人,而苏享茂还没付的300多万元,自然也不需要再付了。
二、赠与的财产可以返还吗?
对于赠与合同,在赠与完成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不再赠与。但赠与完成后,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一般不允许再撤销赠与。
但也有特殊情况,《民法典》就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个案件里,法院认定“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 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说明翟欣欣已经侵害了苏享茂的合法权益,所以苏享茂家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赠与的财产被认为是彩礼的话,则由于两人已经结婚,是不能再要求返还的。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定婚前给付的是彩礼,最终判决翟欣欣返还价值超过300万元的财物。
伟岸
应该备录在案,禁止再次婚姻,备注毒妇。
呦鸣2012
这就是敲诈勒索。
堂堂正正中国人
应该判她死刑,太坏了
黑夜里的萤火虫
这种不判死刑,天理不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