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啥不提醒我?”福建泉州,一大妈搭乘同村女子的摩托车,下车时站立不稳摔倒受伤

香橙国际说 2024-05-05 19:20:05

“你为啥不提醒我?”福建泉州,一大妈搭乘同村女子的摩托车,下车时站立不稳摔倒受伤,遂将女子告到法院,说对方没提醒她下车时注意安全,要求赔偿损失近20000元。

·案例·: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60多岁的王大妈出去卖菜,回来的时候走的有点累,走到路口的时候,刚好看到同村的村民小丽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往回村的方向走。于是就招手把小丽拦了下来,让小丽捎她一段。

都是一个村的,又是老年人,小丽当然不可能说不捎,否则的话以后还这么见面呢?于是就让王大妈上了车,坐在了她的背后。

万万没想到,小丽到了地方,停好车,王大妈自己下车的时候,往下一跳,结果王大妈毕竟年龄大了,没那么灵活,当场摔倒在地,磕到了头部,昏迷不醒。

小丽一看这情况,赶紧打了120,把王大妈送到了医院。一检查,可不得了,王大妈头部多处骨折,腿部也有两处骨折,前后住了90多天才出院,光医疗费就花了18万多元。

之后,王大妈将小丽起诉到法院,说自己下车的时候,小丽未尽到谨慎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她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也要求赔偿她18146.8元。

小丽当然不愿意了,说自己是好心载人,并非从事载客工作,而且是王大妈是自己下车时摔倒,事后自己也拨打了120,所以不该赔钱。

【@· 】

一、好意同乘造成损害需要赔偿吗?

这个案件里,小丽不收费免费搭载王大妈,这在法律上属于好意同乘。

这种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乘车人伤亡的事件,实践中发生过不少,因此造成乘车人与驾驶者之间发生纠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为此,《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里特别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按照这个规定,就算是好意同乘,如果驾驶者存在过错,也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并非是不鼓励乐于助人的善良风俗,而是要求驾驶者在免费搭乘他人时,也要有基本的安全意识。

而为了体现对好意搭乘者的鼓励,法律还规定,就算驾驶者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不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这条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果驾驶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则不能减免他的责任。

二、小丽是否对王大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王大妈无偿搭乘林丽超的摩托车,小丽的行为符合传统的社会道德,也是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俗的体现,应当受到倡导和保护。

王大妈的诉称及提交的证据均主张她受伤系在小丽停车后,王大妈从车上跳下站立不稳所导致,并非发生在小丽驾驶过程中。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大妈的受伤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且王大妈受伤后,小丽及时送医,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王大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丽对她的受伤存在过错。王大妈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王大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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