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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惩处贪污腐败的刑罚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但这并没有改变严重的贪腐现象。

明朝时期,惩处贪污腐败的刑罚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但这并没有改变严重的贪腐现象。从根本上来讲,是由于明朝吏治的腐败。明朝先后共设立了四个监察机构,它们分别是: 锦衣卫:监视官员、百姓。 东厂:监视官员、百姓和锦衣卫。 西厂:监视官员、百姓、锦衣卫、东厂。 内行厂:监视官员、百姓和厂卫(锦衣卫、东西厂)。 作为封建君主专制王朝,明朝的吏治就是人治。它的显著特点是不能科学、合理、公正、公平地处理贪腐。这样的情况下,刑罚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统治,而不是为了百姓利益。官员腐败由锦衣卫惩治,锦衣卫腐败由东厂惩治,东厂腐败由西厂惩治,西厂腐败由内行厂惩治,长期下来就形成了以腐败惩治腐败的全面腐败。 因此,明朝只有惩罚腐败的惩罚机制,而没有预防腐败的预防机制,治标而不治本。统治者们用权势层层压制,认为靠酷刑就能使贪官害怕,害怕就不敢犯罪。看起来似有道理,实则没有抓住贪腐的根源。#论明朝历史# #说说明朝# #明朝的故事# #历史# #历史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