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发展‘线人’!”重庆垫江,一男子将女孩徐某叫到家里,与其发生关系,并转账8

大带社会 2024-02-29 12:27:57
“我在发展‘线人’!”重庆垫江,一男子将女孩徐某叫到家里,与其发生关系,并转账800元,女孩母亲发现徐某“卖淫”后,打电话报警。随后,公安机关以男子属于嫖娼,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男子不服,起诉到法院,提出自己是在发展‘线人’的理由。 (案例来源: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这天晚上,女孩徐某按时来到陈某家中,称自己只有十六岁多,还没满十七周岁,并与陈某完成交易,晚上九点过,陈某分两次,一共转给徐某800块钱。 徐某平时住在一个姓罗的女子家中,徐某收了陈某800元后,当即转了400元给罗某,第二天,徐某母亲发现徐某有些不对劲,便将她从罗某家中接回后,经询问,徐某交代了自己卖淫的事实,随后,徐某母亲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后,认定陈某在公安局家属院某栋某某室,以人民币800元为媒介,与徐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构成嫖娼。 经调查发现,徐某原是某学校的学生,后辍学不读书,陈某在“嫖娼”徐某前,曾多次与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嫖娼”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构成嫖娼后,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陈某不服,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公安机关对其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他与徐某的交往系“特情”需要,他在发展“线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需要举证行为人存在违法事实,并提供处罚的法律依据。 陈某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抓到现行,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不应该给予治安处罚。 法庭上,公安机关出示了从陈某手机中提取的相关信息,和徐某、罗某提供的微信记录等信息,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公安机关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他们提供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间接证据定案规则,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第一点理由不成立。 至于陈某辩称,他与徐某的交往系“特情”需要,他在发展“线人”。 陈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后,以陈某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基本生活逻辑,更与查明事实不符,没有采纳其发展“线人”的理由。 一审败诉后,陈某又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陈某是上诉请求。 至此,陈某和公安局的两场官司,均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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