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校园暴力事件# 1、罗翔老师说,每个学刑法的人,都对《刑法》第二
#第二十条 校园暴力事件#
1、罗翔老师说,每个学刑法的人,都对《刑法》第二十条不陌生。这话不假,我自己考上北大刑法学研究生,面试的题目,就是论述正当防卫制度中“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个话题。
2、我很多次发微博,都提到一个观点:这些年我国刑法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正当防卫概念的不断完善。
3、这种完善,并不是来自于修改法律。第二十条还是那几句话,但司法实践中,大家的理解更科学更公正了。
4、我总是觉得,之前的刑法第二十条,假设的一个被害人模型,是一个健壮的成年男人。“健壮”“成年”“男人”这三个特点全都具备。所以,当时的刑法预设被害人能够轻易对抗加害人,并在合适节点制服对方、及时收手;意志冷静沉着,不会像一个未成年人一样恐惧或者莽撞,下手没轻没重;面对一些对男性来说“不算个事儿”的挑衅、侮辱、猥亵,心如止水,绝不“过度反应”。[doge][doge]事实证明,这些不切实际的假设,就是在纵容犯罪。
5、这些年的进步,就是在于不再强迫法律用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去苛责面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到底什么是“必要限度”(针对“防卫过当”),什么叫“正在进行“(针对“事后防卫”)。于欢案,于海明案,重塑了一个全新的、更合乎真实世界的标准。
6、但正当防卫制度已经完美无缺了吗?唐山烧烤店案件,其实隐隐指出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bug
7、这个bug仍然与“必要限度”有关,但它的症结在于故意伤害罪中的奇葩的“轻伤/重伤”标准。
8、过去两年,很多热点法律事件也多次给大家科普过,我国定罪量刑中的“轻伤”标准其实并不轻。《第二十条》中雷佳音面对孩子被霸凌时,也在跟马丽斗嘴时,提到了诸如“4平方厘米”这些衡量数值。
9、那么问题来了:在一个烧烤店里,如果面对流氓,把同伴女生打得头破血流,但事后可能仅仅鉴定为轻伤甚至轻微伤,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中从重处罚的那一档(甚至都没法定罪),另一个人如果当场见义勇为,到底应该用多大的力度还手呢?
10、这里有个很吊诡的问题:“必要限度”到底应该是用现场被侵害者的感知来判断,还是用事后诸葛亮的伤情鉴定/定罪量刑标准来判断?尤其是当这两个标准,出现巨大的体感差异时?
11、把这个案情推到更极端一点:假如面对流氓不断怒打倒地的同伴(但事后鉴定为轻伤),张三怎么知道他到底是想打人还是想杀人?这时,张三把流氓反杀了,到底是防卫过当,还是行使了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的“特殊防卫权”(以前叫“无限防卫权”,俗称“打死白打”)?
12、当年,唐山案件出现后,我和劳东燕教授私下探讨了这个问题。我们都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但是,面对一个故意伤害罪(轻伤)进行反杀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如何在法理上自圆其说,是需要我们反思甚至修正现有的正当防卫理论体系,甚至法条表述的。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