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崔紫剑
关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文,做为读者,我有不同的意见,具体如下:
这篇文章从法理角度对“吸毒入刑”问题进行探讨,但在多个层面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与核心价值观存在不相符之处,需加以澄清和辨析。
一、法理讨论中存在的问题
1. 概念混淆与法律体系误读
文章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为“小刑法”,并将行政违法(吸毒)与刑事犯罪概念进行不恰当的类比,模糊了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本质界限。在我国,犯罪认定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吸毒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其法律性质、后果及程序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有根本区别。
文章提出“微罪”概念并试图将其归类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此说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正式确立“微罪”分类,容易导致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戒梯度的理解混乱。
2. 对法律冲突现象的片面解读
文章指出《刑法》与《禁毒法》在毒品犯罪规定上存在表面差异,但未能正确理解法律体系内的协调与适用规则。我国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统一性,特别法(《禁毒法》)与新法对特定事项的规定,是对一般法(《刑法》)的补充或细化,旨在实现更精准的打击与更合理的惩处,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非简单的“冲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如文中提及的2023年最高法院纪要)已对此类问题形成了明确的司法适用共识,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正。
3. 论证逻辑的局限性
文章引用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和“语言游戏”概念,试图说明讨论分歧源于语言模糊性。虽然公共讨论需注意概念清晰,但将毒品这一在我国法律和社会共识中有明确、严厉否定评价的行为,置于过度相对化的“语言模糊”框架下讨论,可能弱化其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定性。
文章以“铁马冰河”等个案为例,旨在说明法律需考虑复杂情况,但未能充分强调这些个案司法处理结果(如改判非法经营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恰恰证明了我国司法实践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能够精准区分涉毒品行为的性质,并非对毒品犯罪打击立场的松动,而是法治精细化的体现。
二、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相符之处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
1. 未能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根本立场:文章侧重于抽象的法理和学术观点探讨,对吸毒行为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危害着墨不足。我国禁毒法律和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宁,这是法治人民性的鲜明体现。任何相关讨论都应立足于此根本立场。
2. 对“依法治国”原则的片面理解:文章在探讨行政拘留程序等问题时,引用了学界不同观点,这属于学术争鸣范畴。但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均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并不断改革完善,旨在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讨论应立足于肯定现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而非单纯对比 hypothetical(假设性)的“立场”优劣,避免给人造成现行制度存在方向性争议的误解。
3. 未能紧扣“德法共治”的精神:文章结尾引用了“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等观点。在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禁毒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建设和社会风尚问题。讨论应强调法律惩戒与道德教化、社会帮扶在禁毒工作中的协同作用,这符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
三、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的地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法治”、“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公民个人层面的“敬业”、“诚信”、“友善”等,都与禁毒工作内在关联。
1. 有悖于“法治”与“公正”价值:文章部分论述可能被误解为对吸毒行为法律定性存在根本争议,这与我国全社会形成的“吸毒违法、贩毒犯罪”的牢固法治共识相左。严格禁毒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之举,法律对吸毒及其关联行为的惩戒体系体现了对守法公民的公正,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正制裁。
2. 有损于“和谐”与“友善”价值:吸毒导致个人身心崩溃、家庭破裂,并诱发其他犯罪,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任何可能淡化毒品危害性或弱化法律惩戒严肃性的讨论,都不利于营造全民拒毒、共建和谐的社会氛围,也与公民间应互促健康、友爱向善的“友善”要求相悖。
3. 偏离“文明”价值取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吸毒是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风尚格格不入。相关讨论应旗帜鲜明地倡导远离毒品、追求健康生活的文明价值观。
总结:
该文章是一篇带有学术探讨性质的文字,但其部分论述在法理上存在概念不清、对法律体系理解片面等问题;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层面,未能全面、准确地契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所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德法共治”等核心要义,也未能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禁毒领域的引领作用。在我国,禁毒斗争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必须坚持依法严惩毒品违法犯罪的根本立场不动摇,同时不断推进法治精细化、人性化,这本身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的体现。
我国的法治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立法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是有其阶级属性的。背离了我国的国情、制度、文化来讨论法理问题,本身就是被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的结果。
我说完了。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