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江苏,一男子长期霸占,邻居购买的车位,理由竟然是:认为该车位离自己
“太奇葩了!”江苏,一男子长期霸占,邻居购买的车位,理由竟然是:认为该车位离自己家近,物业不该卖给他人。最终,邻居以物业未有效制止为由,将物业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D视频)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遍化,基本上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停车问题,所以就会在自家小区购买停车位,为的就是能够方便自己日常停车。
某小区业主刘倩(化名),在买房子的时候,由于考虑到了停车问题,于是就在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花钱购买了车位,但是自从这个停车位买了之后,她就没有一天是开心的,糟心的事情一直伴随着她。
刘倩花10万元了停车位后,每个月都向物业缴纳管理费,但是车位她用了还不到3个月,邻居就看上了她购买的车位,并开始长期霸占刘倩的车位。
自打刘倩买了车位之后,邻居王某(化名)就一直霸占着她的车位,虽然刘倩与王某进行过多次的沟通让其挪车,但是王某一直在胡搅蛮缠。
为了尽量解决问题,刘倩又多次去物业协商,但是物业的工作人员,总是敷衍了事,根本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态度,一直让刘倩自行找王某协商解决。
无奈之下,刘倩只能再次找到王某,让他以后不要再将车停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可面对刘倩的要求,王某竟然大言不惭的说:因为这个车位离他家近,他用着很方便,物业不该将这个车位卖给刘倩。
对于王某的话,刘倩既好气又好笑,她不明白王某怎么会有如此可笑的想法,她花钱在物业买车位,想买那个就买那个,难道自己花钱,还要经过别人同意不成?
眼看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刘倩很是生气,这件事情已经严重影响到她的日常生活了,可是跟王某无法沟通。
生气之余刘倩认为,自己花钱在物业购买的车位,物业有义务帮她解决问题,由于物业总是敷衍了事,刘倩一气之下,以物业未有效制止王某为由,将物业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倩所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对王某实施的侵占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最终结合刘倩的实际损失,以及物业公司的违约情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刘倩违约损失5000元。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王某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某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准确的判断和掌控。在明知产期霸占刘倩购买的车位,是不符合规定的,仍旧不去约束自己,如果刘倩报警,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而面临刑事处罚。
2、王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王某认为刘倩购买的车位,离自己家比较近,日常使用很方便,并认为物业不该将该车位卖给刘倩。
在强盗逻辑的促使下,长期霸占刘倩购买的车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如果刘倩追究其责任,王某可能会面临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刘倩花钱在物业购买车位,就与物业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刘倩花费10万元在物业,购买了地下停车位之后,就与物业之间达成了合同关系,物业方应该履行合同义务,让刘倩可以顺利使用车位。
刘倩在购买车位3个月后,就被邻居王某长期霸占车位,刘倩与其沟通后,对方仍旧迟迟不肯挪车。
物业作为合同方,有义务即使解决问题,如果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物业应该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刘倩违约损失5000元。(文中皆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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