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行人翻越护栏闯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案,将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归于死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归于司机,而高速公路管理者则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对于司机来说,这似乎有些不公平。毕竟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谁会预料到会有人突然闯入呢?司机顶多需承担一定的人道主义责任,而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予以支持,除非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因此,我个人认为司机应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而高速公路管理方则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这样的判决既能考虑到死者的主观行为,又能让高速公路管理方对于道路安全尽到更多的责任。你认为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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