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男子下班回家后,发现妈被拘了,老婆跑了,孩子死了。原来,男子的妈妈为
江西赣州,一男子下班回家后,发现妈被拘了,老婆跑了,孩子死了。原来,男子的妈妈为了帮女儿补身体,将儿媳的宠物狗宰了。有孕在身的儿媳将孩子打了,然后告婆婆盗窃,婆婆告儿媳故意杀人。最后,法院判决婆婆盗窃成立,判拘役3个月。 (案例来源:网易新闻) 罗女士有孕在身,怀孕三个月,恰巧这个时候,丈夫的妹妹从娘家回来,在罗女士家做客。 罗女士的小姑子也怀孕了,罗女士的婆婆比较疼爱她的女儿,便想方设法做好吃的。 婆婆为了给她的女儿补身体,竟然私自将罗女士养的宠物狗宰杀了。 罗女士知道后气愤不已,伤心不已,但婆婆却不以为然,说不就是一只狗吗?以后买回给你就是了。 婆婆忘记了,这不仅是一只狗,而且还是罗女士的精神寄托。 罗女士为了报复婆婆,便来到医院,将三个月的胎儿打掉了,并且提出与丈夫离婚。 婆婆得知罗女士的举动后,气的是牙根痒痒的,说我要去法院告你,告你故意杀人。 罗女士也是个狠人,直接报警,说婆婆偷了自己的宠物狗。 婆婆因为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而罗女士打胎不属于故意杀人,所以没有什么事情。 罗女士的丈夫回来之后,发现妈竟然被拘留了,老婆要与自己离婚,准备跑,孩子又没了,只留下他一个人孤零零的,实在是太惨了。 最后,法院判决罗女士的婆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而罗女士所谓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道德上不做过多的评价,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罗女士的婆婆偷狗宰狗,属于盗窃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是指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合法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一到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需要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宠物狗属于罗女士的,属于罗女士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婆婆没有通知罗女士,然后擅自将罗女士的宠物狗占为己有,那么就属于盗窃。 而且事后评估,罗女士的宠物狗的价值达到了1万多元,属于数额较大,至于婆婆将狗占为己有之后,是宰了还是做其他使用,不影响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罗女士婆婆这种偷狗的行为属于盗窃,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处罗女士婆婆盗窃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 罗女士将肚中的胎儿打掉,然后婆婆告罗女士故意杀人,成立吗? 2.罗女士将胎儿打掉,属于故意杀人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拒绝生育的自由。 妇女有生育自主权,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可以选择将胎儿打掉,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和阻止。 而且胎儿在法律上还不属于“人”,罗女士决定将自己的胎儿打掉,属于行使自己生育自主权,所以不违法,也不构成故意杀人。 罗女士还扬言要与丈夫离婚,那么他们能够成功离婚吗? 3.罗女士可以要求与丈夫离婚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罗女士的丈夫没有过错,罗女士主张与丈夫离婚,法院不会支持的。 要说罗女士的丈夫真的是太惨了,一回家发现自己的妈被拘了,老婆准备跑路,孩子又没了,他到底是得罪了谁呢?为什么会有这么悲惨的命运呢?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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