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西部和北部边疆地区居住着在语言、宗教、生活习俗等方面与中原地区十分不同的许多群体,民国初期曾以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作为建国框架。这些群体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社会组织和权威体系。 在清朝“多元型帝国”的体制下,汉人居住区采用的是省府县体制,实行直接统治,在东北和伊犁设立满洲将军辖区,其他大多属于间接统治,如在西藏建立噶厦制度,在蒙古部落地区实行世袭札萨克王爷和盟旗制度,在南疆绿洲采用伯克制度,在西南少数族群地区采用世袭土司制度。 在清朝初期,政府一度严禁以上各部之间的人员交流,只是在后期面临帝国主义侵略和蚕食威胁时,才努力“化除满汉畛域”,逐步开放东北、内蒙古等地的“移民实边”,在西藏和外蒙古推行“新政”,在西南和康区推行“改土归流”,加紧推进边疆地区与中原的政治整合。清朝晚期的这些努力成为民国建立后对这些地区加紧进行政治整合的历史基础。 清帝退位后,各省督军实际上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