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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单位没把生效的《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不合法。 既然这么做不合法,那法律规定了惩罚措施了么? 有规定,但惩罚力度不大,执行难度很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被仲裁机构或是法院支持,主要是单位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上述二倍工资惩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签了劳动合同却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不属于“未签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 签订了劳动合同却拿不到文本,劳动者该怎么办? 1收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从应聘、入职上班第一天起,就应主动收集这方面证据,像工作安排通知、工作过程及工作结果的照片、工作证、出入证、职工花名册等证据。 2主动向上司或者向HR反映情况,并固定证据。比如,主动询问HR,“公司收走了我签字的劳动合同,已经盖完章了吧?什么时候给我一份?”劳动者要将沟通过程全程录音。一旦有劳动争议产生,上述证据都可以提交给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