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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故认定书经复核,责令原单位重查!申请人主张两次认定结论相同属违法,不予支持!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作为最重要的证据在使用。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认同,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作为最重要的证据在使用。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认同,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根据此条规定,你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是一个内部的、行政的审查程序,目的是纠正原认定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认定的公正性。

我们在看一下复核程序的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重新调查、认定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根据此项规定,上级部门审查后,会作出以下两种结论之一:

结论一:责令重新调查、认定。认为原认定存在上述五项问题之一。由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认定。注意:重新调查以一次为限。

结论二:维持原认定。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正确、责任公正、程序合法。驳回复核申请,原认定书继续有效。

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由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并作出新的认定。”如果原办案单位重新认定后的结论和先前的结论完全一致,是否违反规定?

下面为了说清楚,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

(2025)川民申7588号

案情简要

余某驾驶其车辆,在行驶至一处弯道时,未按照规定减速。由于速度过快,车辆失控,以“甩尾漂移”的方式越过其所在车道的中心实线,逆向驶入对向车道。

此时,杨某驾驶车辆,搭载程某正在对向车道内正常直行。两车在杨某所在车道内发生正面碰撞,导致程某受伤。

故发生后,经原办案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程某无责任。

余某对第一次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其核心异议是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驾驶行为,应分担责任。

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审查,作出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经重新调查后,再次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仍然认定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最终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全责,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余某对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某不服提请了再审!

主要争议

法律适用争议。余某认为,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后,原单位再次作出相同责任认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二审法院直接采纳该认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争议。再审申请人余某主张,根据车速鉴定意见(52-53km/h)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对方驾驶员杨某存在超速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裁判要旨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法院明确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工作程序规范,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侵权案件、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上级部门责令重新调查,是一种程序性监督机制,目的是保障调查过程的审慎公正,并不意味着实体结论必然错误或必须更改。重新调查后结论不变,只要程序合法、证据支持,该结论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该认定书并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事实认定的争议, 法院指出,事故前的瞬时车速与“发生事故时是否超速”这一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联系,不能证明碰撞瞬间杨某超速。而交警认定余某全责是基于其客观存在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唯一原因。原审判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再审的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再审申请人余某提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他的逻辑是:上级部门曾责令原单位“重新调查”,这说明原认定很可能存在上述五种问题之一,所以后来的认定结果也值得怀疑。

但是,法院指出,上级部门责令“重新调查”只是一个程序性指令,它不等于认定原结论就是实体上错了。重新调查后,办案单位基于证据可能得出和原来一样的结论。只要重新调查的过程本身合法,那么这个相同的结论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我们可以很清晰的得出一个结论,复核程序纠正的是办案过程中的重大瑕疵或错误,而不是保证一定会改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