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多元的存款继承公证,公证费只要300多元,而所有继承人均能到场配合办理,却仍被要求额外多花1120元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费!近日,市民陈女士反映,她前往黄石市城区某公证机构咨询继承公证业务时,该机构周姓公证员明确要求,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需每人单独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每份再单独收费280元,否则便拒绝办理存款继承公证。心存疑虑的陈女士随后咨询了其他公证机构和专业法律人士,发现此类情况下无需单独办理该公证,更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陈女士前往该公证机构咨询的核心,是为办理父母遗留存款的遗产继承手续,本以为可便捷合规办结,却被周姓公证员以“一事一证”为由,将本可合并办理的公证事项强行拆分,变相增收费用:当所有继承人均能到场配合办理时,其仍会要求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每人单独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缴费,否则便拒绝办理继承公证。
事实上,周姓公证员的此类要求并无合法依据,更像是为牟取额外利益,对“一事一证”专业规范的恶意曲解。更是与《公证法》第六条规定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初衷相悖,这不禁让人深思,单个公证员为何敢如此违规操作?是内部管理人员的授意与纵容?还是存在内部监管的缺位与疏漏?作为该公证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否起到了日常监管、规范执业的重要职责,此类违规行为长期未被纠正,对其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难免让人产生合理疑问。
二、“一事一证”绝非强制收费挡箭牌所谓“一事一证”,本质是一项服务性、指导性的实务操作原则,核心目的是方便群众使用公证书,从法律层面来看,《公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对单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规定仅为公证的原则性要求,并未明确“一事一证”为强制性条款。同时,《公证法》第六条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这意味着黄石市某公证机构不得通过刻意增加非必要环节、强制收费等方式牟取利益,其违规收费行为已直接违背此项法律规定。
在行业规范层面,相关文件中都提及“一事一证”,核心是为避免公证事项混杂、产生歧义,方便公证书制作与使用,并非强制要求拆分公证事项;若多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关联紧密且无冲突,可合并出具一份公证书,这为继承公证与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合并办理提供了明确依据。1981年司法部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明确,有几项证明内容但属于同一使用目的而需合并成一份证书的可以几事一证,该文件为指导性规范,并非强制条款。
当所有继承人均能到场办理继承公证时,放弃继承权声明可直接在继承公证中一并办理,无需单独出具公证书,仅需放弃继承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声明书,由公证员做好笔录并入卷宗即可,仅收取一笔继承公证费,无任何额外费用。黄石市某公证机构的强制拆分、额外收费操作,完全背离了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及实操准则。
三、违规本质:专业信息差牟取私利结合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及相关了解,该公证机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特殊性和指向性,且背后存在该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漏洞:
唯一性,该公证机构存在此类强制拆分收费的操作,其他地区公证机构均按正常规范办理,未要求当事人单独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及额外缴费;
刻意性,该公证机构的操作并非业务不熟练导致,存在刻意倾向,且明确以“不单独办证缴费就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为由,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
关联性,该公证机构持续违规操作,核心原因应在于管理人员的管制失责,从而导致后续的长期问题。
更值得关注的是,公证业务办理完毕后,需经公证机构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证,若没有公证机构管理人员的默许与授意,周姓公证员的违规操作根本无法落地。该公证机构的强制收费行为,本质上是管理人员的刻意纵容、授意的结果,作为公益性质的证明机构,该公证机构本应坚守公正、公益初心,而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来加重群众负担,二者的行为不仅无任何法律与行业规范支撑,更损害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公信力。
四、结语该公证机构的违规乱象,危害远超额外收费本身,它不仅加重了群众的办事负担,更消解了公证机构作为公信力载体的核心价值,让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产生信任危机,长期放任下去,还会进一步破坏整个公证行业的声誉与秩序,更暴露了内部管理的漏洞。
基于此,群众期待相关监管部门主动介入,打破当前的监管盲区,依法查处该公证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深挖背后的管理责任,严肃查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渎职、监管缺位等问题,纠正强制收费、刻意拆分公证事项的违规操作,退还被违规收取的费用,杜绝此类“为虚增业绩”“领导授意违规”的乱象,让公证服务真正回归公益、公正的本质,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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