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8日,河南登封某公司员工张大(化名)像往常一样,清晨5点多就开车到公司上班。监控显示,5点57分,他的车停进了公司停车场,但直到晚上9点,他才被人发现——已经猝死在车内,车辆甚至还未熄火。
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局和法院均给出冷冰冰的答复:“未下车,不算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一判决瞬间引发热议——难道提前到岗的敬业,反而成了“不算工伤”的理由? 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这一刻被无限放大。

法院的判决依据很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 而张大虽然死在了公司停车场,但“未下车”,法律上就不能算“工作岗位”。
这种严格解释并非没有道理。法律必须明确边界,否则工伤认定可能被滥用。比如,若员工在通勤地铁上突发疾病,是否也算工伤?如果在家加班猝死,又该如何界定?法律一旦开口子,后续的认定标准就会模糊不清。
但问题在于,“工作岗位”是否真的只能机械理解为“工位”或“办公区”? 对于许多职业来说,停车场可能就是工作的一部分——比如销售、外勤人员,他们的“岗位”本就不固定。张大的案例暴露了法律在现实场景中的滞后性。

张大清晨5:57就到公司,远早于8点的正式上班时间。这种“提前到岗”在职场中并不少见——许多人会选择早点到,避开早高峰,或在安静的环境里准备一天的工作。
但讽刺的是,法律并不奖励“敬业”。相反,它只认“标准工作时间”。如果张大是在8点后下车走向办公室时猝死,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可因为他“到得太早”,反而成了工伤认定的障碍。
更让人心寒的是,公司停车场算不算“工作场所”? 法院认为“不属于”,但从常理看,员工停车后本就是要直接进入工作状态的,停车场难道不是工作动线的必经之地?如果连这里都不算“工作相关区域”,那法律的“冷血”是否太过明显?

这起案件最让人争议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执行中是否该有人情考量。
支持判决的一方认为,法律必须严格,否则会引发滥诉。比如,若员工在健身房猝死(假设是公司福利),是否也算工伤?如果法律不划清界限,企业将承担无限责任。
但反对者则质问:张大的死亡时间和地点,明显与工作高度相关。他并非在家休息,也不是在娱乐场所,而是在公司停车场——一个纯粹因工作才会出现的地方。法律若完全忽视现实情境,是否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初衷?
类似的争议并非首次。2018年,江苏一名教师在家批改作业时猝死,最初未被认定工伤,引发舆论哗然,最终法院改判。可见,法律的刚性需要,但执行时也该有温度。

近年来,因“工作边界模糊化”引发的工伤争议越来越多:
2023年,深圳一名程序员在公司通宵加班后,回家途中猝死,未被认定工伤;
2024年,上海一名销售在客户公司楼下等待会议时突发心梗,同样因“不在工作岗位”被拒赔。
这些案例都指向同一个问题:传统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定义,是否还适应现代职场? 当“弹性办公”“远程工作”成为常态,法律是否该对“工作相关区域”有更灵活的解释?
或许,未来立法可以考虑:
扩大“工作岗位”定义,将“因工作需求而必须停留的场所”(如公司停车场、客户办公区附近)纳入认定范围;
增设“工作关联性”条款,如果死亡与工作有明确因果关系(如过度加班、高压环境),即使不在传统“岗位”也应酌情认定;
建立“特殊情况仲裁机制”,让类似案例有更人性化的处理空间。

张大的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伤痛,更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而非用冰冷的条文将他们拒之门外。
当我们讨论“工伤认定”时,真正该问的是:“他为什么会死在这里?” 而不是“他死的时候脚有没有踏进办公室”。如果法律连这一点共情都没有,那所谓的“保护”又从何谈起?
2025年的今天,职场形态早已天翻地覆,但工伤认定标准却仍停留在过去。希望张大的案例能成为一个转折点,让法律不再只是冰冷的文字,而是真正为劳动者撑腰的盾牌。毕竟,敬业不该成为惩罚,而法律,也不该是“死者不符合条件”的冷漠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