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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走私案件中普通背包客的辩护建议

水客走私案件中普通背包客的辩护建议梁栩境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专注走私犯罪

水客走私案件中普通背包客的辩护建议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到数个关于水客走私的咨询,其中所涉及的角色环节各有不同,部分为境外的买手,部分则是境内的大小货主,同时亦有水客人员本身。

关于绕关走私案件,由于水客本身通过自身携带、不进行任何形式报关的方式将货物带进境内,相关行为属于走私犯罪中的实行及核心部分,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主要的环节、角色。正因如此对于水客的组织者而言,由于同时参与到策划以及实行两个环节,大概率会被认定属主犯,此时辩护的策略只能转为数额方面的辩护,通过降低偷逃税款从而获取较轻判决。

在咨询的当事人亦有普通的水客,即行业内称为背包客的人员,他们只与水客组织者进行联系,未与境外买手、港澳仓库以及境内货主存在任何关联。在收入方面通过每次带货情况,单件货物获取50至200元的报酬,从走私链条上看,整体知情内容较少、参与程度不深同时获取的利润相对有限。

以往对于水客本身,笔者一般建议在辩护时跟随团伙主要人员的节奏,基于他人的从宽情节提出自身从轻、减轻的观点,然而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会进行分案处理,背包客本身只能自行面对指控。笔者基于普通背包客的角度出发,介绍水客走私案件普通参与人员的辩护思路。

一、从犯情节外的所起作用较小问题

对于背包客而言,由于整体工作是在水客组织者的指示下进行,基于从属性的性质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从犯。特殊情况下,若作为水客团伙的管理人或是“业绩”特别好的人员,则有认定为主犯的风险,但整体而言,团伙成员的从犯情节是能够保障的。然而即便认定从犯,但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亦难以获得缓刑的适用,因此需要引入在从犯情节外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观点。

笔者认为所起作用较小还可以体现在团伙内对比以及对整个走私链条的促进作用上。关于团伙内对比,可以基于团伙的架构、分工等进行讨论、分析,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水客团伙内部可能划分为对外联系、取货带货、寄送快递以及承担记账转账工作等。对于背包客而言可自行比对所参与的工作,尽可能在团伙内部得出自身参与范围相对较杂窄,作用较小的结论。

关于对走私行为的促进作用问题,主要体现在背包客对上下游的情况是否知悉,对于货物在境内外的流转情况是否知情等。若只是参与到将货物带入境的环节,并未与前部分的境外仓库运营、后部分的境内快递寄送产生关联,此时的责任大小要比一般的水客更轻。

二、对偷逃税款认定的基础证据作出有效应对

水客类型的走私案属于绕关或闯关走私,实际上并不发生报关行为,故此类型案件的偷逃税款认定相对困难,需根据大量基础证据进行确认。

笔者以往办理的案件中,证明水客走私偷逃税款一般会以台账、转账流水、聊天记录、货物登记明细等进行确认,当事人可以基于自身情况进行分析,考虑截止案发时,可能被确认的证据分别有哪些,并进行分析判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基础证据若存在如下两类型的缺失,可能对偷逃税款认定产生较大影响:

一是缺乏货物流转的记录,无法证明货物真实入境,此时则不能得出走私行为已经发生的结论;二是缺乏带货明细,不能判断背包客所曾携带的货物数量,对于存在争议的部分应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排除。

上述证据主要是涉及到走私行为是否发生,在有效排除并未发生的走私项目后,还需结合货物价格进行偷逃税款的质证。如某块手表通过背包客带进境内,其成交价格的认定对后续偷逃税款将产生影响;同理低价格的化妆品不仅能够降低整体货值,部分情况下可能无需缴纳消费税,从而让偷逃税款获得进一步的降低。

故对于背包客而言,需考虑证明走私项目发生的证据是否充足,同时结合已发生的项目逐项货物分析,降低成交价格,并排除不应适用的税种。

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争取

笔者在办理背包客当事人的案件时,经常发现当事人是在办案部门通知下前往配合,或是在过关的时候被截下要求开包检查,实际上两类型被调查的情况均具有认定自首的空间。

对于前者,电话通知前往办案部门处理案件,此时主动前往并如实供述相关情况,会被认为属于自首;对于后者而言,开包前主动交代货物情况,亦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如实供述的体现。两类型行为均属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因此均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所携带货物对应的偷逃税款,若货物量较少或是存在其他情况,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形考虑应对方案。

此外,水客走私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难以查明所有涉案人员的情况,因此若当事人归案后,发现办案部门有部分情况尚未掌握,而又不会显著增加自身的罪责,可提出相关线索,从而考虑获得立功的可能。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协助办案部门寻找同案人员,通过对相关嫌疑人进行规劝,让其归案配合调查,亦可获得立功的认定。

以上是笔者对于背包客走私案件的一些辩护建议,实践中水客罪责的认定虽较其他类型案件中的行为人更轻,但毕竟属刑事犯罪,依然需要谨慎对待,积极进行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