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本应相互扶持的校园恋情,最终演变成法庭上的针锋相对。
山东平度 28 岁女研究生王某控诉男友于某趁自己身体不适发生关系,导致自己患上重度抑郁,随后将男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 7 万余元并要求返还个人材料、赔礼道歉。
然而,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有人为王某的遭遇惋惜,质疑判决的合理性;也有人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认为法律讲求证据与程序。
这场纠纷不仅是一对昔日恋人的情感破裂,更牵扯出亲密关系中的权利边界、举证责任、“先刑后民” 等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这场纠纷的主角王某和于某本是同学,后来发展为恋人关系,但这段感情从一开始就暗藏矛盾。
根据王某的陈述,于某在交往中经常因琐事与她争吵,对她的身心状况漠不关心,这为后续的冲突埋下了隐患。
据报道,2021 年 6 月 1 日,两人在济南时,王某身体不适,于某却趁此时机与她发生了关系。
王某称,这一行为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此后她的心理状态逐渐崩溃,出现了精神恍惚、割腕、跳楼等抑郁症状,不得不多次就医治疗。
病情稍稳定后,王某试图与于某协商解决矛盾,但对方不仅推诿拒绝,还在协商过程中对她实施掌掴、按压在床、强行亲吻等行为,导致她病情加重,甚至出现吐血、丧失意识的情况,最终被救护车接走,诊断为重度抑郁焦虑症状。

2022 年 8 月 15 日,王某在朋友赵某的陪同下前往于某家中协商,没想到又与于某的父母发生冲突。
王某表示,于某的父母对她进行了辱骂、侮辱,于某的父亲为了阻止她录像,还抢走并摔毁了她的手机。
此外,于某还扣留了她的奖学金证书、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等重要个人材料,多次沟通后仍未归还。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先后采取了多种法律途径:2022 年 10 月 9 日,她向警方报案称被强奸,警方予以受理;10 月 10 日,针对 9 月 13 日于某在车内对她的殴打行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某赔偿 5000 元并道歉;11 月 8 日,警方对于某涉嫌强制猥亵一案立案侦查。

在刑事程序推进的同时,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将于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提出了多项诉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 7 万元;返还奖学金证书、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等材料;要求于某父母就辱骂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手机损失 3200 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提交了一系列证据:2019 年的体检报告,用以证明自己此前身体健康;2022 年 8 月后的抑郁诊断病例、微信聊天记录、大学同学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抑郁与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警方的受案回执、调解协议书、立案告知书,证明于某存在殴打、强制猥亵等行为;购买手机的专用票据,证明手机损失;微信聊天记录中于某承诺返还材料的内容,证明对方扣留个人物品。
面对王某的控诉,于某及其父母全部予以否认,辩称王某所说不实,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驳回王某全部诉请的判决,这场持续已久的纠纷暂时告一段落,但引发的讨论却远未停止。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件后会疑惑:王某提交了这么多证据,还有警方的立案告知书,为什么法院还是驳回了她的诉求?其实,法院的判决并非 “不讲情理”,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作出的,核心涉及三个关键法律规则。
(一)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90 条明确规定了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王某主张自己的抑郁是由于某趁她身体不适发生关系、后续殴打等行为导致的,但她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短板。
虽然她提供了体检报告、抑郁诊断病例和聊天记录,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她 “曾经健康” 和 “后来患病” 这两个孤立的事实,无法直接建立起 “于某的行为” 与 “抑郁症状” 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抑郁的成因非常复杂,可能涉及心理、环境等多种因素,在没有专业司法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仅凭现有材料认定二者存在直接关联。
同样,王某主张于某父母对她进行辱骂、侮辱,但提交的警方调解协议只是证明于某父母与案外人赵某发生冲突,并未提及对王某的辱骂行为,缺乏直接证据支撑;
她要求赔偿手机损失,提交的是购买手机的专用票据而非正规发票,也无法充分证明手机的实际损失情况;
关于返还奖学金证书等材料,虽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某承诺返还,但不足以证明这些材料确实在于某手中且被其扣留。
正是因为这些关键事实缺乏充分证据佐证,王某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30 项规定了 “先刑后民” 的司法原则: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本案中,王某已经向警方报案,于某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的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中(强制猥亵已立案侦查,强奸案已受案)。而王某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的损失,核心是基于于某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产生的。

如果刑事案件最终认定于某构成犯罪,那么王某的民事赔偿诉求就有了更坚实的事实基础;如果刑事案件认定于某不构成犯罪,民事赔偿的主张也会受到直接影响。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这起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不宜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处理,这也是驳回王某诉求的重要原因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先刑后民” 不是驳回诉求,而是暂时中止处理,王某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结果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这个案件还涉及一个关键的法律认知问题:恋爱关系是否意味着可以随意发生亲密行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 “违背他人意愿”,而 “自愿” 必须是当事人在具备完整意志能力的前提下,自主作出的明确意思表示。

司法实践中明确指出,即使双方是恋爱关系,也不能推定一方对亲密行为 “当然同意”。如果一方处于身体不适、醉酒、昏迷等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另一方仍强行发生关系,就可能构成 “违背意愿”,涉嫌强奸。
就像山西曾有一起案件,男子与未婚妻发生争执后,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还需赔偿损失。
不过,这类案件的认定难度较大,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境、当事人的意识状态、事后反应等多种证据综合判断,这也是王某的刑事报案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原因。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热议,本质上是网友的 “情理认知” 与法律的 “严谨逻辑” 之间产生了碰撞,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对王某遭遇的共情 vs 法律的证据要求很多网友看完王某的控诉后,都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在他们看来,王某从健康的研究生变成重度抑郁患者,期间还遭受了殴打、强制猥亵等行为,于某及其家人显然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源于朴素的正义感和对受害者的共情,但法律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则,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即使大家情感上倾向于王某,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关键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仅凭 “情理” 作出判决,这正是网友觉得 “不公” 而产生争议的核心原因。

不少网友留言表示 “恋爱中的伤害太难取证了”,这戳中了此类案件的痛点。亲密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第三方证人,很多伤害还是精神层面的,不像身体伤害那样有明确的伤情鉴定。
就像王某主张的辱骂、趁病发生关系等行为,事后很难收集到直接证据;而抑郁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更是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普通受害者往往难以完成。
这种举证难度让很多网友感到无奈,也引发了对 “如何保护亲密关系中受害者权益” 的讨论。

对于 “先刑后民” 原则,网友也有不同看法。支持的网友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会直接影响民事赔偿的认定,先处理刑事案件能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是必要的程序正义;
反对的网友则觉得,刑事案件侦查周期长,“先刑后民” 会导致受害者的民事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相当于 “拖延维权”,让受害者陷入更深的困境。
这种分歧反映了大家对 “程序正义” 与 “实体正义” 平衡的不同期待。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亲密关系不是 “免罪金牌”,无论感情多好,都要守住权利边界。在恋爱关系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一)明确权利边界,守住 “性同意” 底线恋爱中要始终明确:任何亲密行为都必须建立在 “明确自愿” 的基础上,“沉默不等于同意”,“身体不适、醉酒等状态下更无同意可言”。
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或者处于无法表达意愿的状态,另一方必须停止相关行为,不能以 “恋爱关系” 为借口强迫对方。
同时,自己也要学会勇敢说 “不”,遇到强迫行为时,第一时间保护好自己,不要因为害怕、羞耻而隐忍。

在恋爱关系中,遇到矛盾冲突时,要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比如,遭受殴打、辱骂后,及时报警并要求警方出具相关文书,就医时保留好病历、缴费凭证;
与对方沟通重要事项(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时,尽量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保留聊天记录;涉及财物往来、物品交接时,留存好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
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的维权中,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遭遇殴打、强制猥亵等侵权行为,不要拖延,应立即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
如果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可在警方处理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要配合警方侦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同时,维权时要注意区分民事和刑事程序,了解 “先刑后民” 等原则,避免因为程序问题影响维权效果。

如果发现恋爱关系中存在频繁争吵、冷漠忽视、暴力威胁等情况,要清醒认识到这是不健康的关系,及时止损。
不要抱有 “他会改变” 的幻想,持续陷入这样的关系只会增加自身受伤害的风险。遇到无法协商解决的矛盾,可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结束关系、维护权益。

这起案件带来的启示,远不止于如何处理一场恋爱纠纷,更关乎法律认知、社会观念等多个层面:
(一)法律是底线,证据是关键无论是恋爱还是日常生活中,都要明确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同时要认识到,法律保护权益的前提是 “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实”,“有理” 不等于 “有据”,“有据” 才能 “胜诉”。
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不能只靠情感和道理,还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恋爱的本质是相互尊重、相互扶持,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或忽视。于某在王某身体不适时强行发生关系、争吵时实施殴打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意愿和人身权利的漠视。
这提醒我们,一段健康的亲密关系,必须以尊重对方的身体权、人格权为前提,任何以 “爱” 为名的强迫和伤害,都是不可接受的。

针对亲密关系中侵权案件举证难的问题,社会和法律层面可以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
比如,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帮助其收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细化此类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适当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同时,通过普法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亲密关系中的权利边界和维权途径,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山东平度这起女研究生维权案,让我们看到了亲密关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感受到了法律在情理与程序之间的平衡。
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并非否定她的遭遇,而是基于证据不足和 “先刑后民” 原则的依法裁判。王某依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凭借更充分的证据再次维权。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恋爱不是免责的理由,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权利是底线;维权需要勇气,更需要注重证据和程序。
希望每个人都能在亲密关系中守住边界、保护自己,也希望社会能为受害者提供更完善的维权保障,让正义不会因为举证难、程序复杂而缺席。
愿每一段感情都能被温柔以待,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