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案。行人横穿快速路被撞身亡,家属索赔150余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司机无责,绿化养护公司无责。
事故发生于2024年8月。驾驶员宋师傅在快速路正常行驶。行人梁某突然从中央绿化带缺口处冲出。碰撞瞬间发生,梁某当场死亡。

梁某系智力二级残疾人。其监护人系三名智力正常的兄弟姐妹。事故发生后,家属将驾驶员、运输公司、绿化养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家属主张绿化带存在缺口系管理失职。同时认为驾驶员在天气良好条件下未及时观察到行人。据此提出150余万元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重点在于各方过错认定。针对绿化带缺口问题,法官指出其功能主要为绿化与防眩光。法律并未赋予其完全阻隔行人穿行的义务。养护公司无法预见行人利用缺口横穿限速80公里道路。
监控录像显示关键证据。梁某从绿化带现身至发生碰撞仅间隔2秒。其站立位置被灌木部分遮挡。驾驶员从发现异常至刹停车辆反应时间为4秒。
法院认为驾驶员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事发突然,时间与距离均超出正常反应极限。驾驶员在事故过程中无分心驾驶行为。
判决强调监护人责任。梁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履行看护职责。任由其独自进入快速路区域,构成事故根本原因。
案件判决结果明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运输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主审法官指出司法保护存在边界。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能替代责任划分。无过错即无责任是基本原则。若仅因身份特殊而要求无过错方担责,将破坏社会公平。
该案再次明确快速路通行规则。行人禁止进入城市快速路。驾驶员对突发状况的预见义务限于合理范围。特殊群体的监护人必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审理结束。司法通过个案裁量为公共交通参与者厘清责任边界。道路安全需要每个公民自觉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