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付款后才发现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形并不罕见,此时抵押权人可能随时主张拍卖房屋优先受偿,买受人的产权安全面临重大挑战。对于此种困境,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了买受人应对抵押房产买卖的法律路径,供大家参考。
抵押房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
已抵押房产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买受人维权的逻辑起点。《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条确立了“抵押不破转让”的基本规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物权法》对抵押财产转让的严格限制立场。
根据该条规定,抵押人转让已抵押房产,属于有权处分,不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合同生效条件。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但未通知的,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仅产生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违约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且该约定已办理登记,则买受人将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合同有效,不意味着买受人必然能够取得物权,抵押权的存在可能构成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障碍。
买受人突破抵押的救济路径
抵押障碍不阻却买卖合同效力,但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肖静律师指出,买受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救济路径。
其一,涤除权路径。买受人可代替出卖人清偿债务以消除房屋上的抵押权,清偿完毕后即有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涤除权是买受人的法定权利,即便出卖人或抵押权人反对,也不能阻碍其行使。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受让人代为清偿消灭抵押权后主张涂销抵押登记并办理过户的诉请。
其二,执行异议与确权诉讼的组合路径。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卖,买受人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执行,同时另案提起确权诉讼,诉请涤除抵押登记并办理过户。对于以居住为目的且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商品房买受人,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主张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二手房买受人亦可能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则。
其三,解除合同并索赔路径。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抵押状态构成欺诈,或出卖人无力解除抵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请求赔偿损失。
肖静律师特别提示:买受人在签约前务必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状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解除的责任主体、时间节点及违约条款,并将购房款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在抵押解除后方可划转,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唯有主动防范、依法维权,才能在复杂交易中切实守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