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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村土地权属争议待解:村民合法诉求盼公正回应

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尚志县元宝公社红旗大队大学屯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屯南荒草甸子开展开荒作业。1984年,尚志县人民政府核发

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尚志县元宝公社红旗大队大学屯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屯南荒草甸子开展开荒作业。1984年,尚志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尚土字09-019号),明确158号地(2250亩,含42亩建设用地)为国有荒地,由红旗大队使用;170号地(47亩)为五星大队集体土地,权属界定清晰。

1998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一面坡林场持1983年颁发的《林权证》(证号010407),主张对158号地享有相关权利,并对地块内683亩土地进行丈量,向村民收取每亩每年50元的承包费,村民在此期间按要求缴纳了相关费用。

2014年土地确权工作启动后,村民通过档案查询获取了《土地证》复印件,意识到自身权益可能受到影响,遂通过合法途径逐级反映情况。2019年,安乐村委会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一面坡林场诉至尚志市人民法院,请求停止相关行为、返还土地及相关收益,法院以“土地权属不清”为由驳回起诉。此后,尚志市政府作出确权决定,确认158号地所有权为国有、使用权归一面坡林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安乐村委会不服该确权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村民始终未放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的努力。

在此次土地争议中,核心焦点集中在一面坡林场所持的010407号《林权证》。安乐村委会曾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林业、自然资源、档案等部门调档查找,未发现该证相关档案,且经公证机构公证确认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而安乐村委会持有1979年开荒批准文件、1982年土地使用界线协议、1984年《土地证》及1995年《草原使用证》等一系列由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这些文件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形成了完整的权益证明链条,明确记载了158号地与170号地的权属及使用情况。

2018年3月19日,尚志市相关领导主持协调会,村民出示《土地证》后,会议允许村民开展备耕工作。村民随即投入30余万元建成8个水稻育秧大棚。同年4月22日凌晨,一面坡林场相关人员带领多人,携带工具对8个育秧大棚造成破坏,导致村民经济损失30余万元。该事件发生后,相关执法人员到场确认了现场情况,村民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截至目前,该事件尚未立案处理,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存在不符之处。

协调会中,相关领导默认村民对土地的耕种权,村民基于此投入资金备耕,但后续一面坡林场出现破坏行为后,相关部门未及时对涉事人员进行追责,未能有效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引发村民对处理结果的质疑。2018年4月23日,按约定等待土地问题解决方案的村民,在信访局相关区域等候时,5位村民代表被引导至二楼接待室,随后被特警送至公安局,一楼等候的30余名村民也被依法带离进行询问,部分村民被拘留6至15天,期间被要求签署不再主张土地权利、不再上访的相关文件,此举引发村民对自身人身自由与合法维权权利的担忧。

自2018年育秧大棚被破坏事件发生以来,村民持续通过上访、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向相关巡视组实名举报等合法方式反映问题,2025年4月与9月先后向黑龙江省巡视组、中央巡视组提交相关材料,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明确回复。多年来,当地政府对该事件的处理进展未能满足村民期待,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引发村民不满。

安乐村的土地权属争议,不仅关乎村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土地管理与执法规范等重要议题。期待上级部门能够充分重视此事,排除干扰,依法依规对案件进行全面彻查,厘清土地权属,公正处理相关违规行为,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希望通过对该事件的妥善处理,推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