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关系一般涉及到的财物有几种:
1.一般性赠与性财物,比如“520”、“1314”类的转账红包。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比如彩礼、购买“三金”等。
3.同居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比如共同旅游、娱乐等。
4.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的收益,比如共同出资购买冰箱、空调等。
问题来了,如果双方分手之后,哪些财物能够可以主张分割或返还呢?
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核心法律原则是同居析产主要针对共同购置财产或共同经营收益,而非日常消费。
可分割的是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并持续存在、具有物权价值形态的资产。例如: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家具家电,共同经营生意积累的资金,共同投资的金融产品等。这些财产在同居关系终止时依然客观存在,有明确的价值可以划分。
不予分割的是消费,为维持共同生活而已经消耗掉的费用。例如:房租、水电燃气费、餐饮费、日用品、旅游娱乐支出、医疗费等。这些支出在使用后价值即告消灭,无法再作为“财产”进行分割。
为便于理解,下面通过一则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2025)新01民终8212号
案情简要车某(男)与牛某(女)于 2022年8月 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升温后,自 2023年3月起,开始在牛某租住的房屋内不定期共同生活,形成了法律上所指的非婚同居关系。这段关系持续约九个月后,双方于2023年12月因感情破裂分手,并终止了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车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向牛某进行了持续、多次的转账。
情感表达型小额转账,包含多笔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数额,如“520元”、“1314元”、“999元”等。
车某在诉讼中重点指出了八笔单笔金额在5000元至20008元不等的转账,累计数额较大。
以上所有转账累计总额为133813.6元。
关系终止后,车某认为上述款项远超出正常恋爱消费,故要求牛某返还全部款项133813.6元。因协商未果,车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财物往来,尤其是持续性的转账,未超出生活支出和情感馈赠的合理范围。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需分割的共有财产,也未能证明其转账属于借贷或需返还的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因此,判决驳回了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争议车某主张:上述款项并非自愿赠与或共同生活开支,部分属于牛某“索要”,大额转账具有借贷或保管性质,牛某应予返还。
牛某抗辩:所有钱款均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日常生活消费、车辆保养、医疗支出等。其向法庭提交了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同居期间的支出总额已超过车某的转账总额。
裁判要旨日常消费不属于析产范围,车某要求分割的款项,经查实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该部分消费性支出,不属于法律上可分割的“共有财产”,故其“同居析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特殊数字转账属一般赠与,案件中频繁出现的“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明显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赠与完成后不发生撤销或返还。
大额转账性质主张矛盾,对于八笔大额转账,车某一审曾称系“借贷”或“非自愿”,二审又主张是“代为保管”,陈述前后矛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已完成举证,牛某提供了租房合同、微信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的支出总额已高于车某的转账总额,完成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简要分析法院不会单纯因分手而否定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将会严格依据证据,区分每一笔钱款的真实法律性质,是赠与、共同开销还是借贷。
车某败诉的关键在于其诉讼请求与所主张的事实自相矛盾,且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核心主张。相反,牛某的证据链更为完整。
恋爱中的经济往来需理性。大额转账最好明确用途,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则需意识到其不可返还性。一旦发生纠纷,清晰一致的陈述和扎实的证据将是维权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