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清晰、受贿方已认罪,Y某因向合作方转账31万元被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眼看三年刑期难逃,卓安律师却另辟蹊径,从“主观故意”与“谋利目的”入手,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铁证”之下,还有辩护空间吗?
Y某是某公司总经理。为推进项目,他以红包、借款名义向合作方负责人S某转账共计31万元。案发后,S某已承认收款,银行流水确凿无疑。
检方初步认为,Y某涉嫌行贿,或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二、律师聚焦:给钱≠行贿
卓安律师团队介入后,并未否认转账事实,而是直指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经全面审查证据,律师发现:
转账多发生在节日或项目节点,具有人情往来色彩;
Y某未因此获得合同优先权、价格优惠等非法利益;
双方存在真实业务合作,部分款项确有借贷合意。
换言之,“给钱”是事实,但“为行贿而给钱”缺乏证据支撑。
三、一份法律意见书,改变案件走向
律师撰写详尽《法律意见书》,从法理、事实、社会危害性三方面论证:即便行为存疑,也远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引导其重新审视案件定性。
四、结局:不起诉,无案底,人生重启
检察院最终认定:Y某行为情节轻微,犯罪构成要件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Y某未留任何刑事记录,职业生涯得以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