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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妻子约网友家中见面,丈夫持刀蹲守……冲突升级,男子被车拖行10米!谁该为“轻伤二级”负责?

湖南汨罗,一对夫妻在离婚冷静期内,妻子便约见网友,并告知家庭住址。丈夫务工回家发现后,持菜刀在家门口“等候”网友。双方发

湖南汨罗,一对夫妻在离婚冷静期内,妻子便约见网友,并告知家庭住址。丈夫务工回家发现后,持菜刀在家门口“等候”网友。双方发生冲突,丈夫被网友启动的车辆拖行约10米,造成轻伤二级。事后,警方未予刑事立案,受伤丈夫提起民事索赔。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决网友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本案清晰展现了离婚冷静期的法律状态、行为边界的认定以及“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

一、案情回顾:一场由“线上暧昧”引发的线下冲突

2024年8月,罗某与妻子严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意味着,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夫妻关系。

然而,妻子严某似乎已迫不及待开始新生活。她通过网络结识了男子黄某,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随后更是将家庭住址发给黄某,约其晚上在家中见面。

无巧不成书。当晚,丈夫罗某正好从外地务工回家,并无意中看到了妻子与黄某的暧昧聊天记录。盛怒之下,罗某先与妻子发生争执,随后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蹲守在家门口,决心“会一会”这位网友。

当黄某驾车到来并摇下车窗时,冲突瞬间爆发:罗某冲上前,一手持刀伸入车内,一手抢夺车钥匙。黄某在惊慌中阻拦,并趁罗某不慎划伤自己手指之机,夺过菜刀,将其与车钥匙一同扔在副驾驶座位上。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罗某转而跑到副驾驶一侧试图拉开车门。黄某见状,当即启动车辆加速离开,导致罗某被拖行约10米,最终受伤。经鉴定,罗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二、法律焦点:持刀威胁vs.驾车拖行,到底谁的责任?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黄某驾车拖行致人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罗某自身持刀挑衅是否有责?

1. 黄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法院明确指出,在罗某的刀已被夺走并置于车内的情况下,黄某身处车内、掌控方向盘且车门可锁闭,其所面临的风险已经较小。他完全可以通过锁闭车门、车窗等方式避免冲突,而非必须选择明知车外有人且手拉车门,仍加速驶离这种危险显著更高的方式。因此,其行为不具备“不得已”性,不构成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2. 罗某持刀挑衅是冲突的根源,具有重大过错

罗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因情感纠纷便持菜刀蹲守并实施威胁、抢钥匙等行为,是本案一切危险与损害发生的起因。其行为本身已涉嫌违法,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损害后果是双方过错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罗某的持刀挑衅是起因和主要过错;黄某不当的处置方式(加速拖行)是造成轻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各打五十大板?不,是法律的精确衡量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 责任划分:综合全案,认定罗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黄某采取危险方式处置冲突,也存在过错。最终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 赔偿计算:经核定,罗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等)共计4.8万余元。据此,判决黄某赔偿其中的50%,即2.4万余元。

· 警方不立案的理由:由于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且其主观上可能是一种过失(过于自信能摆脱),但情节尚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故警方未予刑事立案。但这并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与反思:法律是冷静的标尺,情感需理智的堤坝

本案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在情感危机中失控行为可能带来的双重伤害。它给我们带来三重警示:

1. “离婚冷静期”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状态,双方仍互负忠诚义务。在此期间肆意“放飞自我”,不仅违背道德,也可能引发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2. 维权必须合法,暴力绝非出路。罗某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持刀威胁),最终自身也付出惨痛代价。面对情感背叛,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诉诸私力报复。

3. 面对危险,处置方式需合理、克制。黄某从“无辜者”变为“侵权人”,关键一步在于选择了过度且危险的应对方式。法律鼓励自我保护,但要求措施必须合理、必要。

一场原本可以避免的冲突,最终以“两败俱伤”收场——一个身体受创,一个财产赔偿。这值得所有人深思:当情绪如洪水般袭来时,我们是否还能守住法律与理性的堤坝?

对此,您怎么看?

1. 在离婚冷静期内开始新恋情,您认为合适吗?

2. 面对罗某持刀威胁,您认为黄某当时最好的应对方式是什么?

3. 法院判责“各半”,您觉得公平吗?

(本文依据裁判文书网及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案例撰写,以案普法,仅供参考。)

—— 处理纠纷,法治为上;冲动行事,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