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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汇票上的签章,出票人和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问:汇票丢失,第三人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汇票上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某公司,用来支付购买某公司货物的货款,第三

问:汇票丢失,第三人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汇票上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某公司,用来支付购买某公司货物的货款,第三人收到货物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出票人和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答: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