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即将过去。
各地的司法审判机关明显加快了工作进度,
一批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纷纷在年终之际迎来了判决。

近期判决的三起刑事命案尤其令人关注。因为被告人都是精神分裂症者,他们都杀死了人,但得到的刑罚却不尽相同。
【一:广西来宾枪杀老年夫妇案】案由
嫌疑人何某乖,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大炉村民委地久村村民,1997年生,初中文化,无业。
因患精神分裂症,何某乖认为邻居何某本、黄某玉夫妇在他家附近的草地及墙角“作法摆阵”设害自己,导致自己严重失眠。2023年12月4日10时许,26岁的何某乖携带两支上好弹的改装射钉枪进入被害人家,先后开枪射击年逾六旬的夫妻,致两人死亡。随后何某乖用被害人家的编织袋装起两支枪,关上被害人家的大门,驾驶被害人的两轮电动车,将枪带到附近村庄一祠堂里收藏。之后,何某乖打算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来宾市公安局门前徘徊了一会儿后离开,前往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一超市二楼开房住宿,在房间里喝酒、割手臂自杀,未遂。
12月5日上午10时许,何某乖用手机报警要求投案。公安民警接警后到达何某乖开的旅馆房间,将他押回立案侦查。

被何某乖枪击杀害的何某本、黄某玉均已年过60
一审宣判
2025年3月28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何某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有二:1、犯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2、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抗诉
来宾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判被告人何某乖死刑立即执行,4月16号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抗诉理由有三:
一是被害的夫妇都已年过六十,平时在村里老实本分,案发前与被告人何某乖没有任何矛盾纠纷,案发当日他们与被告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言语交流,被害人夫妇对案件的引发没有任何责任。
二是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直接朝两名被害人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使二人均因一枪被击中头部当场毙命。可见何某乖杀人意志坚决,且作案前已对持枪杀人的作案方式、手段有计划和准备。
三是被告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无端闯入他人住宅持枪行凶,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当地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
二审改判
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12月17日,广西高院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何某乖死刑。
高院认为:结合何某乖在整个作案期间的表现,作案动机具有病理性和现实性因素,属于混合动机,对作案性质和危害后果有一定认知,作案后有一系列明确的自我保护行为,体现其所患精神疾病在实施作案时对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甚微,自由意志与正常人没有明显差异。“精神疾病对何某乖在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杀害案】案由
2024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滢携带刀具在成都郫都区红光街中航城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黄某乾到场劝离梁某滢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滢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雅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部数下,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雅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滢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单亲妈妈王女士痛失爱女
一审宣判
2025年11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2025年12月16日,一审第二次开庭,经过八小时的审理,未宣判。
2025年12月20日,成都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某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广东廉江祖孙三人被邻居村民杀害案】案由
广东湛江廉江市石颈镇东涌村村民叶德志因怀疑同村村民叶某加害自己,遂产生杀害叶某念头。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被害人韦某莲(70岁,母亲)、叶某花(36岁,女儿)、何某某(2岁,外孙),即持菜刀砍击致3人死亡。叶德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时的监控画面
一审宣判
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叶德志提出上诉。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叶德志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11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12月29日,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院认为,上诉人叶德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被害人叶某花与两岁的儿子
【小结:精神病犯命案免死的四个度】虽然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虽然审判机关认可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事实,但从上述三个命案中可看出,成都杀人案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判了死缓;而广西广东的两被告人则没有,判了死立。
这种差别的形成,主要是审视精神病是不是免死金牌,关键在于把握它所犯命案的四个“度”:
1.被告人犯意是否坚决、动机是否明确,是有预谋还是偶发
广西、广东两起血案,皆是因为被告人的臆想,无端猜测和怀疑邻居要加害他(符合精神分裂的迫害妄想症),就采取极端手段杀害他所怀疑的对象,目的明确,动机直接,而且非要置被害方于死地不可,故意杀人犯意十分浓重强烈。为了完成施害计划,两犯都做了准备工作;甚至还规划了潜逃、藏匿的方案。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极深。
成都家门口杀人案则更多的是犯案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口角、打斗而引起,具有偶发性。犯案人与被害人不认识,更无仇恨,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不强烈。她带刀四处敲门滋扰邻居,是她精神分裂症状的一个体现。


2.犯案的恶劣性质和产生的社会后果,对公序良俗的影响程度
毫无疑问,广西、广东的杀人案件手段极为残忍、后果极为恶劣、影响极为败坏,尤其杀害的是手无寸铁的年迈老人、年幼孩童,且一案多命,让人不寒而栗,这种恶性犯罪,是对法制体系的粗暴践踏,对公序良俗的极端破坏,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造成极大的冲击,弄得人心惶惶,必须从重从快予以严惩,即便凶犯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也不可能宽恕和姑息,否则无法给法律一个交代,无法给广大百姓一个交代。
3.被告人犯案是否因与被害人的纠纷矛盾所致,被害人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无论广西来宾的老年夫妇,还是广东湛江的祖孙三人,他们为人老实本分,跟凶犯远无冤近无仇,没有任何过错,却惨遭屠戮、死于非命。如果凶手不“斩立决”,那法律还有何威严与公信力?如何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所以,针对这类恶性犯罪,患不患精神病已经不重要了,精神疾病在此时此刻绝对没有免死资格!
而成都的案件则相对比较复杂。虽然判决书没有明说,但命案发生跟被害人社会经验不足、避险意识不强、现场处理不当或许有一定关系。鉴于此,死缓算是对被告人梁某莹相当严厉的处罚。
4.被告人在犯案时的认知障碍程度
尽管三个被告都是精神分裂症病人,他们的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但他们在犯案前、中、后的认知障碍程度深浅不一。
成都梁某莹在犯案前和犯案中都有精神异常、认知模糊混乱的情况,且她没有意料到自己的不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广西、广东两犯则不同。他们虽处于精神分裂症状期间内,但在犯案时,他们的思维认知跟正常人无异,对于自己行为性质及会带来的危害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而且有预谋、有针对性实施方案,不能再把他们当“特殊人”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