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镇上某某村的宅基地上,一份埋在强拆废墟中被寻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成为后先生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合法的核心依据。“整个拆迁区域没有一户拥有房产证,土地证是唯一权属证明”,而其楼房与砖瓦房合法面积通过有关单位现场丈量总计两百多平方米,记录在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表中。
2019年年底行政部门发布征迁告示,公布《2012年安徽省行政部门建设用地批复》;《2015年马鞍山行政部门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当地《土地储备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住房安置方式中的第三条款规定: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对应户型面积调换,不得跨户型扩大面积。超出五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进行核算,并强调“拆迁后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前的标准”。
但从2019年年底至2021年的9月间,征迁协商始终陷入僵局,在后先生的记忆里,根据当地安置方案,征迁协商便围绕补偿标准持续拉锯。后先生的合法房屋总计267平方米,置换220平方米安置房在安置方案实施范围以内,并未超出安置面积,但征迁方提出的置换220平方米需补贴行政部门24万元的方案,与其“拆一还一”的核心诉求差距显著,其院中用于经营的木工作坊也被认定为“普通附属房”,评估价仅数千元,从2016年到2021年,五年间协商不下十次,补偿金额从最初的二十万涨到三十万,但安置问题始终未解决。
二、暴力强拆事件全记录2021年9月16日上午,后先生被镇上征迁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协商补偿细节”为由叫离住所。据其所述,他刚抵达办公室便被数名“不明身份人员”控制,带至数公里外湖畔的一处临时搭建的工棚封闭场所拘禁。与此同时,其位于某某村的住宅现场聚集了百余名身着便装与制服的人员,其中包括村、镇、区管理人员等,在未出示任何书面强拆文件的情况下,他们对院门进行破坏并进入院内。
其妻提到:“当时我和儿媳在三楼收拾东西,被几个人拖拽下楼。”家属被带至湖畔与后先生一同拘禁,而其在外做工的大儿子与工厂上班的小儿子也被找到并带至拘禁点,在此期间他们被多人看守,直至房屋拆除完毕才被释放。而房屋拆除过程中,二间二层半楼房的墙体被挖掘机直接推倒,四间半砖瓦房的屋顶被钩机掀翻,木工坊的棚架坍塌,大量高档木材、机械及生活用品被埋入废墟。
“强拆前没有任何清点程序,我们连抢出一件东西的机会都没有。”事件的关键转折点在于前一日,后先生通过本村相关人员证实的信息得知,地区行政部门在强拆前召开了一次会议,明确“不管是否签订协议,立即实施拆除”的决定,行为未经法院裁定,未完全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公告等流程,存在程序缺失。
三、补偿争议背后的标准落差与司法困境根据后先生提供的当地地区征管中心最初方案,其两百多平方米房屋及木工坊的征购价“远低于当地征迁方案,全部楼房和砖瓦房征购价低于二十万”,后经“征迁办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后升至三十万元,但未包含任何房屋安置。这与当地地区2016年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明显矛盾,方案明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未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而装饰装修补偿为“主房补偿额的30%”。
“征迁方说评估价三十万包括所有建筑,但木工坊是经营性场所,应该按非住宅标准补偿。”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应按评估价补偿,或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但当地地区将其等同于普通附属房处理,每平方米补偿不足百元。
2021年10月,后先生向马鞍山市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当地地区行政部门、征管中心为强拆主体,并提交了现场照片、拘禁证据及证人证言。但法院未对他提交的真实证据予以采纳,他申请调取区行政部门9月15日会议记录也不予调取,最终采信了区行政部门提交的“镇上行政部门独立实施强拆”的说明。一审裁定以“拆除主体为镇行政部门”为由驳回起诉,后先生认为责任主体认定存在问题,庭审时,对于强拆程序问题,区征管中心人员曾提及存在不足之处,后先生注意到,一审判决未对土地管理规定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进行审查,也未对征迁补偿是否符合“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展开调查,同期多起强拆案件中,被拆迁人普遍面临“举证难、追责难”的困境,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四、结语他的房屋已经成为废墟,埋在瓦砾下的砖瓦房土地证是其辗转寻回的唯一权属凭证,而楼房对应的土地证至今未在废墟中找到,九口之家现下挤在不足百平方米的空间里。“我的诉求很简单,要么按合法面积拆一还一,要么最少置换220平方米安置房,这是我作为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根据相关法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行政机关若需强制拆除,应申请司法机关裁定。
集体土地征收矛盾频发的当下,该事件折射出的补偿标准、程序规范化、救济实质化等问题,或许正是推动相关制度完善的现实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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