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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永久”转让为何被审批通过?

自然资源局凭什么把杨家的地批给李家的“外人”?县政府2024年的复查意见书写得清清楚楚:“该地块农转用审批时,承包经营权

自然资源局凭什么把杨家的地批给李家的“外人”?

县政府2024年的复查意见书写得清清楚楚:“该地块农转用审批时,承包经营权仍属杨长寿,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直到审批时,法律上的权利人还是杨长寿。

可就在这种情况下,凤凰县自然资源局却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把“使用权人”直接审批成李英,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一个非权利人,如何成为农用地转用的主体?依据哪条法规?谁签的字?

复查委员会已查明:“审批权利人为李英明显不当。”可不当之后呢?没人解释,更没人担责。

镇政府明知地有争议,为何还要发证?

吉信镇政府为李英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至少知道三件事:一、土地登记在杨长寿名下;二、舒联合多次反映存在邻里纠纷;三、李英与杨长寿签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合同,连签字日期都涂改过,还没按手印,且与现行土地法相悖。

是怎么审批过关的?这些信息,有的来自信访材料,有的来自复查文件,有的来自法庭答辩。

可镇政府依然批准了李英建房,理由是“村组开会同意、公示无异议”。

——当实际相邻权人明确反对,吉信政府仅靠几天公示就认定“无纠纷”,如果连相邻是谁都不查清,那“一户一宅”“权属清晰”的要求,又算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法庭对一份正确的复查结论不予采信。

2025年,湘西州中院终审维持许可,其中一个重要依据,是采纳了一审的裁判结果。

可这份意见一边说“审批明显不当”责令立即纠正审批行为,吉信政府一边不及时修正,一边承认权属未变,一边承认转让有效。

更关键的是,庭审全程只对“舒联合是否为实际相邻权人”进行实质审查,未对行政行为的不当进行实质审查,对上级正确复查意见选择性的回避。

舒联合他要的是一个态度:农民的相邻权益,不该被流程吞没,更不该在“闭环”中无声消失。

注:本文事实均源自凤凰县政府《复查意见书》、凤政函〔2023〕180号批复、建房审批材料及湘西州中院(2025)湘31行终83号行政判决书;依据相应条款源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本文不作定性,仅基于现有材料提出合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