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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职务犯罪案件重审引关注

近日,福建省安溪县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因重审阶段的程序争议引发舆论关注。该案被告人陈某明(原安溪县长坑乡党委书记)涉嫌贪污、

近日,福建省安溪县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因重审阶段的程序争议引发舆论关注。该案被告人陈某明(原安溪县长坑乡党委书记)涉嫌贪污、受贿,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后,其羁押时间已超三年四个月。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就案件取证合法性、羁押期限等问题提出意见,呼吁司法机关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公正。

案件审理脉络:一审定罪后发回重审 程序争议浮出水面

公开信息显示,陈某明于2022年7月22日被安溪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2023年1月9日被批准逮捕。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犯贪污罪、受贿罪,涉案金额约200万元,主要依据为其与郑某超、王某川等人的款项往来记录,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因不服一审判决,陈某明提起上诉。2024年7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明确原审判决“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安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然而在重审过程中,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引发多重争议,相关诉求已由辩护律师通过合法途径提交司法机关。

程序争议焦点:取证、羁押与庭审程序引多方关注

根据辩护律师及被告人亲属提交的材料,案件重审阶段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相关主张已记录在案并提交审理法院:

其一:取证合法性存疑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待回应

陈某明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办案机关在留置期间的部分取证行为可能存在瑕疵,主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据其提交的控告材料显示,陈某明在160天留置期间,曾遭遇“长时间静坐、作息受干扰”等对待,认为此情形影响供述真实性;同时提出部分证人证言系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例如证人陈某育曾被以“影响亲属”为由要求配合调查,证人陈某阳的笔录存在内容争议。

据此,辩护律师在重审中多次申请调取留置期间同步录音录像、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申请调取《借款清单》以佐证款项性质,但相关申请尚未获得合议庭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其二:羁押超三年引争议 强制措施变更申请被驳回

截至目前,陈某明自2022年7月被留置起,羁押时间已达三年四个月。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明确限制,该案多次延长羁押期限却未作出判决,已超出法定审理周期。

据了解,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已多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均未获准许或未收到明确答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应当予以逮捕。

其三:庭审程序存争议 诉讼权利保障成核心诉求

在重审庭审环节,多项程序问题引发辩护方质疑:陈某明以“一审存在非办案人员干预、合议庭成员需回避”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同级其他法院审理,未获准许;其提出的二十余名关键证人(包括郑某超、陈某阳等)出庭作证申请,亦未被采纳。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虽以“公开审理”名义进行,但安溪县人民法院采用“视频旁听”模式替代现场旁听,导致可容纳百余人的法庭旁听席空置。被告人亲属反映,视频画面模糊、声音不清,难以有效行使旁听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此外,陈某明庭审时身着看守所识别服并佩戴手铐,辩护律师援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庭审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规定提出异议,相关解除申请未被采纳。

核心事实争议:款项性质成关键 借款与受贿界定待厘清

梳理案件可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核心争议在于款项性质界定。陈某明及其辩护律师始终主张,一审认定的“受贿款项”实为正常民事借款,并非权钱交易,相关证据已提交重审法院:

针对一审认定“王某川免除陈某明弟弟30万元债务构成受贿”的情节,辩护律师提出,该款项系陈某明弟弟用于经营周转的借款,王某川从未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且陈某明已通过他人代为归还;对于郑某超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辩护方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长期亲友往来及经济互助关系,款项均有借款合意及归还意愿,不符合受贿构成要件。

辩护材料同时提及,2021年4月陈某明被取消“优秀年轻干部”资格并调整岗位,当时调查组尚未掌握明确违法犯罪证据,相关处理的合理性有待核查。一审判决采信的部分证人证言,因取证方式存疑,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

多方呼吁:以程序正义守护司法公正 等待权威结论

陈某明亲属及辩护律师在控告材料中表示,泉州中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已说明一审判决存在瑕疵,重审阶段更应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司法原则。辩护律师援引相关司法精神指出,刑事审判应“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准确区分民事借贷与职务犯罪界限,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目前,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介入监督,查明案件事实,规范审理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