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黄自然,男,1933年出生,现年94岁,汉族,安徽省萧县人,原阜阳市政府办公室退休高级工程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56号5幢101户,联系电话:18325844123
因我与长子黄清华、二儿媳尤燕(因此案离异)被指控犯贪污、受贿罪一案,虽经近二十年申诉,至今沉冤未雪。现我已年逾九旬,生活无法自理,在走投无路之际,唯有向中央领导同志泣血陈情,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纠正这起明显的冤错案件。
本案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最终对我们三人定罪判刑。
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审判程序上存在一系列根本性、颠覆性的错误,严重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具体突出问题如下:
一、关键证据认定自相矛盾,裁判根基严重崩塌
本案定案的核心“证据”之一是认定我们为掩盖犯罪而伪造了开发公司与尤云(我原二儿媳的姐姐)于2002、2003、2004年签订的三份协议。然而,荒谬绝伦的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自身就出现了“精神分裂”式的认定:
1、裁定书第4页认定:该三份协议系为应付调查而伪造。
2、裁定书第29页却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结论为,包括上述三份协议在内的2001、2002、2003、2004年共四份协议上开发公司的公章印文均真实有效。
法院竟称该鉴定结论“补强证实了开发公司与尤云签订的协议系伪造”。
同一份裁判文书中,对决定案件性质的核心书证,既认定其印章真实(即形式真实),又认定其内容伪造;既引述鉴定意见证明其真,又强行推论其假。这种无视逻辑、自打耳光的认定,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必须再审的情形。
如此儿戏的裁判,如何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侦查、检察机关隐匿关键无罪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1、隐匿《撤销案件决定书》,虚构“不立案”事实:原审裁判认定,2005年颖州区检察院因我们提交了三份协议而作出了“不立案决定”。
这纯属虚构!
事实是,该院早在2005年8月就已对黄清华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审查,于2005年12月19日正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撤〔2005〕02号),撤案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份证明我们早在2005年就被依法认定“无犯罪事实”的关键无罪证据,在后续的起诉、审判环节竟被完全隐匿,未随案移送,未在法庭出示质证。这不仅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更涉嫌徇私枉法。
2、隐匿2001年真实协议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前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明确鉴定了四份协议,其中第一份是2001年2月8日的《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由“乙方”(尤燕/尤云)自愿承包,全部资金由乙方提供,甲方(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这本是证明北京路花园小区项目属于“挂靠开发”、“承包经营”性质,我们并无侵占国有资产故意和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然而,这份协议及其确认其真实性的鉴定意见,在一审中同样被隐匿,直到二审才由检方作为“新证据”部分出示,但法院却对其内容避而不谈,作出了前述矛盾的荒谬认定。
三、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检察官违法跨级履职
本案二审出庭检察员方某,在一审中是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在二审中却变成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检察官的履职必须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这种同一人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随意变换身份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四、对企业性质认定错误,混淆“红帽子”企业产权归属
原审法院仅凭工商登记中“全民所有制”字样,就武断认定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1、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政府并未进行任何财政投资。
1994年原阜阳行署办公室的请示文件(行办〔1994〕124号)明确写道:“公司成立以来,没要上级一分钱。”
2、公司的运营、发展完全依靠自身经营积累,是典型的“名为国有,实为集体或个体经营”的“红帽子”企业。在认定贪污罪时,必须厘清资产真实权属,不能仅凭表面登记定性。
五、口供取得合法性存疑,证据链存在明显瑕疵
我们三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在时间、内容、甚至具体表述上存在大量高度雷同、不合常理的“巧合”,我们多次控告系侦查人员通过连续多日不让休息等非法手段逼供、诱供,并事先打印好笔录让我们签字所致。这些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尊敬的领导,一个案件存在上述证据矛盾、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等多重严重问题,其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从何谈起?
近二十年来,我们及家人无数次向安徽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控告,虽偶有回音(如阜阳市检察院2021年回复承认部分材料查找不到),但核心冤情始终未得到实质性审查和纠正。
如今,我已风烛残年,时日无多,唯一的愿望就是在离开这个世界前,能看到法律的阳光驱散蒙在我和家人身上的不白之冤。
在此,我以一名耄耋老人的名义,恳请中央有关部门领导:
1、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进行挂牌督办或指定异地审查,排除地方干扰,彻查案件全部事实。
2、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检察监督程序,对(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及(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
3、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错误裁判,改判我们三人无罪,并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等善后事宜。
4、对原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隐匿证据、程序违法、可能存在的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纪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相信,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下,我们这个饱受磨难的家庭,最终一定能等来正义的裁决。盼复!
此致
敬礼
反映人:黄自然
2025年12月11日
附:主要证据
1、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节选)
2、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07年第82号)及鉴定所涉四份协议
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撤〔2005〕02号)
4、证明开发公司无国有资金投入的相关文件(1994年行署请示等)
5、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
来源:公众号“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