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仍在、工龄达标,却被拒办退休十余年;配合学校工作、手续合规,反而要被迫以普通居民身份退休。72岁老教师张老师的权益维护困境,折射出部分行政部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不作为。作为广西北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前在编音乐教师,他自2014年达法定退休年龄起便奔走维护权益,坚持向相关部门投寄申诉材料,这场围绕停薪留职与人事认定的纠纷,至今仍未解决。
缘起:停薪留职获批,多年后遭拒退休
1996年,张老师因妻子患尿毒症需巨额医疗费,恰逢当时“下海”潮,又响应学校号召,提交了书面停薪留职申请。时任北海市第二职业高中(后合并为现职校)校长袁某林批准申请,双方口头约定“学校通知即返岗”,却未签订书面协议。张老师后续申诉指出,学校拒签协议实为截留工资“吃空饷”,这一说法得到多重佐证:北海市人社单位函件显示,其工资至2005年7月才停发,远超停薪留职政策规定的“批准即停薪”时限;2014年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也确认因其一事批准停薪留职、2005年停发工资的事实,而法院对原校长的询问笔录,也清晰记录了当时批准停薪留职的全过程。

(停薪留职申请,张老师提供)


(情况说明,张老师提供)
停薪留职期间,张老师仍配合学校工作。2007至2010年,他应学校要求无偿协助管理学生在广东实习事宜,跑遍深圳相关街道、企业,仅报销过一次差旅费。这一事实曾被2015年北海市教育单位文件确认,却遭2024年学校信访答复否认,称“查无此据”。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曾以2005年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时未联系到张老师为由停薪,但2008年仍能联系其带领学生实习,前后说法存在明显矛盾。2012年、2014年,张老师两次书面申请回校均未获回应。2014年7月,他年满60岁申请退休,北海市教育单位以“长期离岗、手续不完备、无年度考核”为由拒绝,无视其停薪留职的特殊背景。
铁证:编制工龄俱在,符合法定退休条件
张老师持多项铁证证明自身符合退休条件:北海市机编委2017年复函明确显示,其编制至今仍在该校,人事档案中无辞职、除名等任何不良记录;自1970年从内蒙古艺术学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至2014年退休年龄,工龄达43年,其中至1996年停薪留职时连续工龄已26年,远超“连续工龄满10年”的法定退休要求。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停薪留职期间应计算工龄,其之前26年工龄被无端否定且无合法处理程序,相关部门的拒办理由缺乏法理依据。
困境:司法信访皆碰壁,部门相互“踢皮球”
权益维护之路异常艰难。2015年,张老师申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均被驳回,理由为“不属法院受理范围”;2025年他委托律师向广西高院申诉,仍收到“不予受理”的答复。2017年,他申请公开拒退依据,遭教育单位以“非本单位制定”拒绝。各个单位相互转介,均未主动担责,即便教育单位负责人坦言其问题属历史遗留,也未给出解决方案。针对张老师提出的“依据哪条法律剥夺退休权”“为何变更编内身份”等核心质疑,各部门始终回避,未给出明确回应。


(教育单位答复,张老师提供)

(来访答复函,张老师提供)
上级部门的纠错意见亦未奏效。2019年,自治区本地单位及教育单位明确撤销北海市“人事关系不清”的认定,指令重新核查,但北海市本地单位拒不执行。更恶劣的是,2020年北海市突然撤销自身复核意见,让从未接收过张老师信访诉求的学校出具答复,违规构成“三级信访终结”,以此阻断其向上申诉的渠道。在拿不出人事关系不清的证据后,相关部门又改口称其“自动离职”,这显然违背《劳动部办公单位关于自动离职与矿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擅自脱离岗位”的法定定义,仅凭学校内部会议认定,毫无法律效力。从事实层面看,若张老师确系自动离职,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除名手续,而非长期保留其编制与档案,这一矛盾进一步印证了“自动离职”说法的不合理性。
绝境:晚年生计艰难,补偿方案终落空
十余年权益维护让张老师生活陷入绝境:妻子肾移植后需长期服药,72岁的他仍靠教小提琴谋生,此前长期无医保。2025年经多方协商办理了公费医疗,但退休待遇问题仍悬而未决。相关部门曾提议其以城乡居民身份退休,需自缴8万元,且月养老金仅800元,因无视其在编身份遭拒;自治区信访单位曾提出经济补偿,最终也无下文。作为在编老教师,张老师此前长期缺乏医保保障,与农村老人均能享受基础医保的现状形成反差,其遭遇与“老有所养”的政策导向相悖。
纠纷核心在于北海市相关部门的双重标准与程序违法:既承认张老师编制存续,又以“手续不完备、无考核”拒退,而按《教师法》规定,考核结果仅作为聘任、调薪、奖惩依据,并非退休法定条件;同时将学校未备案、瞒报停薪留职、截留工资等过错,全部转嫁给张老师。张老师提出,查实“吃空饷”其实并不复杂,只需核查1996至2005年的工资领取记录是否有其本人签名,或核查直接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是否为其本人开设,但相关部门却刻意回避这一关键问题。其核心观点在于,学校未履行备案义务、未要求停薪留职期间考核,均属校方与主管部门的责任,不能成为剥夺其退休权的合法借口。
更值得关注的是,张老师的权益维护过程暴露出多重程序乱象。北海市教育单位在答复中反复推诿,称退休认定、政策制定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拒绝提供拒办退休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以“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其诉讼请求,却未对核心的人事关系认定问题进行实体审理,违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人事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的规定。截至目前,张老师仍在向自治区投寄申诉材料,却屡屡被转回北海市,陷入“踢皮球”循环。他手握停薪留职申请、学校证明、法院裁定书、上级部门纠错意见等完整证据链,却始终无法推动问题解决。
追问:程序违法涉嫌越权,公信力亟待重建
从法律层面而言,北海市相关部门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张老师的退休待遇,变相“开除”其公职,已涉嫌违法。张老师明确其核心诉求,并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是希望按在编身份正常退休。作为1970年便参加工作、为教育事业奉献数十年的老教师,其晚年渴望获得合法退休待遇,以保障自身与患病妻子的基本生活。此事不仅关乎其晚年生存,更考验基层法治意识与担当,给出经得起检验的答案,是相关部门的必尽之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