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戴小娟,女,汉族,2002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职业高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群利村一村民组40号。
罪犯戴小娟与被害人黄某(殁年18岁)及同案被告人温暖、刘丽红(均已判刑)系同乡,通过戴小娟而相互结识。2020年11月至2022年2月,戴小娟、温暖,刘丽红与黄某四人合租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4栋104室并共同生活,日常以打零工、送外卖为业。戴小娟组织四人赌博,温暖、黄某分别欠下戴小娟巨额赌债,被戴小娟要求出具多份欠条,并将务工的收入用以还债,黄某将其家人给的现金也全部交给戴小娟。四人在相处中形成了地位排序,戴小娟为“老大”,其余三人均听命于戴小娟,四人收入由戴小娟统一保管支配。自2022年1月下旬开始,因黄某在与温暖、刘丽红合作送外卖的过程中屡次出错被顾客投诉,同时因耽误时间被平台罚款,戴小娟、温暖、刘丽红认为被黄某拖累,为发泄情绪、消遣娱乐、逞强斗狠等,多次采用铁管等器械殴打,三次用开水烫全身、一次用热油烫手脚、一次扼颈和电线勒颈以及长时间冻、饿等方式持续摧残、折磨黄某近一个月。黄某多次提出去医院或回老家治伤均被戴小娟拒绝。为掩盖罪行、防止黄某逃跑,戴小娟与温暖夺走黄某手机,将其锁在租房内,阻断黄某与其家人和外界的联系和接触。黄某因长期遭受戴小娟等三人的摧残、折磨,身体被大面积烫伤,头面部多处裂创,且无法得到救治,伤情日益加重。2022年2月25日晚,戴小娟等人再次持衣架、鞋底等工具殴打黄某,又上网查询人死前的症状,判断黄某即将死亡,但未施救。同月26日凌晨,黄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当日,三人驾乘刘丽红承租的轿车,将黄某抛尸株洲市泽口区王家洲村易家塘组湘江河段河中。同年3月12日黄某尸体被发现。
本院经依法审理,以戴小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戴小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了对罪犯戴小娟的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12月13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将罪犯戴小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我已经很多年没有看到打红钩的死刑布告了(感觉记忆中的红钩特别大,能覆盖整个版面,现在怎么只有左下角一点了),但仅仅是看基本的案情描述,就已经很骇人听闻了。我查了一下另外两名同案犯的年龄和量刑,都是出生于2002年至2004年间,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人都判得很重,不过考虑到三人的恶行,也是罪当其罚。这起案件,首先让我震惊的是三名罪犯的年龄,作案时基本都是18至20岁,而且还都是女性,能够以如此残暴的手段虐杀受害者,确实匪夷所思。我一开始有些点奇怪,案发地点显然是在长沙市芙蓉区,为什么会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仔细又看了一遍判决书,发现抛尸地在株洲,那么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应该也在株洲,所以才由株洲法院管辖。我又看了一下地图,从他们租住的小区到抛尸地,大概有60-70公里,开车大概一个多小时。车上放个被虐杀致死的同住一年多的老乡,三个人还能驱车到60多公里外的江边抛尸,这个心理素质也是叹为观止。

如此年轻的四个同乡女孩,一起在大城市打拼,本应相互照顾,互相扶持,再不济也就是分摊房租,各自谋生,却没料到竟在小小的出租屋内就发展出类似黑社会、恶势力的组织结构(那些挖空心思把黑恶势力的帽子到处乱扣的办案机关,这起案件不就是典型的涉黑涉恶案件?),文化程度不高(职高肄业)、收入微薄(送外卖为生)的年轻女性,被“大姐大”以巨额赌债(虽然判决书中没有明确,但是所谓巨额,至少应该是十万元以上)控制,生存困境下的底层互害,人情冷漠下的暴力升级,逐渐演化成让人无法直视的暴虐杀戮。每次看到这些案件,都让我内心充满愤怒。为什么凶手会如此残暴?为什么受害人能忍受长达一个多月的非人虐待?为什么没有报警?为什么送外卖的单位在受害人遭受一个多月的虐待期间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受害人被开水烫全身,热油烫手脚后,再去拿外卖的时候总会被发现吧,难道就没有人想到多问一句,或者帮助她报警?我去年曾经处理过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犯罪集团成员基本都是00后,之所以介入这起案件,是因为主犯在几年前还未成年时就犯下非法拘禁罪,当时的辩护人是我,我以未成年等理由请求法官轻判,最终对其适用缓刑。没想到,几年之后,我看到的起诉书上,他已经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等,检察院建议量刑数罪并罚十八年。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最终没有委托我代理,我也不知道他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只能记得的是,很多年前,法庭上还是未成年人时的他,眼睛里还有一丝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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