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走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走私案件便能进行阅卷,此时辩护人能够看到案卷中所有的证据,不仅包括自身当事人,对于同案人员以及不同案但属于上下游的材料等均能同时复制。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为辩护工作的核心,侦查阶段由于不能阅卷因此能够提出的辩护意见较少,而审判阶段则是大部分事实、证据均已固定,在此阶段对案件情况尝试变更的难度较大,因此把握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是有效办理走私案件的关键。
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会根据案件事实情况提出相应的无罪、罪轻意见,通过将相关事实进行还原或确认,达到清晰划定责任的目的,同时基于走私案件的特性,亦会对税款情况进行核实。现笔者基于自身所办理的案件,从无罪、罪轻以及税款扣减三个角度就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进行介绍。
案例一:还原事实情况
本案系一起走私毒品案件,当事人为某地在读研究生,由于受到抑郁症的困扰,需长期进行服药。随着病情逐渐严重及耐药性的原因,当事人通过境外相关网站购买抗抑郁药,由于其中具有违禁成分,故被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调查。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从证据角度看涉案药品确实具有违禁品成分,且考虑到罪名的严重性,当事人被起诉的可能性较大,本案唯一的突破点在于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当事人曾经提到,其购买药品是基于外文期刊中关于该药物能够治疗抑郁症的研究报道,同时根据国外临床数据显示,确实具有相应的治疗功效。
基于此笔者对相关证据进行检索,提供三项新证据:首先,当事人患有抑郁症及长期服药的记录,以证明其确实基于治疗需要需长期购买不同类型药品,相关记录亦显示现有药物已无法有效控制其病情;其次,检索到当事人曾看到的期刊报道,证明本案的犯罪对象在国外实际上是作为药品使用;最后,提供部分药物的国外临床实验数据,以证明药物的功效。以上三点体现当事人购买药物是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而非走私毒品,同时亦能够反映其行为的合理性。
在于办案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后,其亦认为本案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的证据不足,因此同意提起不起诉的建议,后案件经两级检察院审查,最终本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当事人免除刑事风险的同时,亦成功保住其学位。
案例二:确立相关情节
本案系一起化妆品走私案,当事人涉案偷逃税款仅为50余万元,且具有自动投案情节,然而由于并不认罪,故在侦查阶段便被逮捕。侦查阶段后期介入本案后,笔者认为当事人可追求包括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若以上情节均确认即便本案属个人犯罪依然具有较大不起诉的空间。因此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便开始对上述情节进行针对性辩护。
首先,自首情节方面。原侦查阶段不予认定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不认罪,以及自动投案前丢弃了所使用的手机。对于认罪与否问题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其明白相关法律规定,亦认识认罪后可从宽处理的情况,故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前主动明确认罪的态度。而对于丢弃手机的问题,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对侦查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从卷宗材料反映,侦查阶段的材料均已经在其他同案人员的手机中固定,当事人所丢弃的手机并不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其次,从犯情节方面,由于当事人属货主,并未参与到涉案渠道方面的策划、提起等,一般均会认定为从犯。最后,立功情节方面,本案尚有数名人员未归案,笔者建议当事人可通过信件方式,通过家属、朋友规劝相关人员投案,由此可在认定属于对案件侦破具有较大促进作用,从而获得立功情节。
经过两次退查核实后,当事人最终三项情节均获得确认,后在第三次审查起诉过程中取保候审并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实际并不复杂,若当事人能够在投案同时便积极就情节进行辩护,可能并不需要经历拘留、逮捕的情况,在等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便可直接对接不起诉的结果。
案例三:扣减税款
在所办理的走私案件中,税款扣减、扣除是必然会经历的步骤。对于部分涉案偷逃税款较高的案件而言,扣税虽不能直接降低刑责,但可达到通过降低参与程度而认定从犯的效果,对于部分偷逃税款较低的案件,降税则可直接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低至不起诉。
本案系一起医疗器械走私案件,当事人偷逃税款刚好超过100万元,侦查阶段便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无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按照当地走私案件办理经验,超出100万元偷逃税款的单位犯罪案件若无其他情节,一般不能不起诉。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税款扣减,即便只能降低数万元,已足以让案件达到不起诉的审查范畴。
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类型不同的走私渠道,对于报关走私的低报部分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部分快件走私渠道下的货物,则存在纳税义务主体认定错误的情况。换言之快件部分的税负应在背后的消费者,而非作为销售方的当事人。
提出相关观点后案件退查,后针对当事人的偷逃税款计核税表发生变更,最终办案部门认定对部分税款进行扣减,成功将偷逃税款降低至100万元以下,当事人亦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三起案件的重大变化均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达到了不起诉的效果。由其是第一起案件,若定罪即便涉案数量较少,考虑到多次购买的情况,依然可以予以五年左右有期徒刑的处罚。案件的辩护应横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三个阶段,但对于能够在某个环节尽可能降低罪责或确认情节,应积极进行争取,而不应将所有问题留在审判阶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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