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作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其开采、选煤及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也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系统性控制煤炭工业污染,填补行业专属排放标准的空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8月16日联合发布《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并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部分代替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关于煤炭工业的相关要求,首次为煤炭工业污染防治提供了统一、专属的技术遵循,对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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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核心定位与适用范围
GB20426-2006的核心定位是通过明确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技术要求,构建煤炭工业全流程污染防控体系。其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兼具合法性与强制性,是煤炭工业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的法定依据。
在适用范围上,标准覆盖了煤炭工业的关键环节与场所,包括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的生产过程,以及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和装卸场所的污染管控。同时,该标准也适用于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日常污染防治管理,形成了“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覆盖。
二、标准核心技术要求解析
GB20426-2006围绕煤炭工业主要污染类型,构建了涵盖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及辅助场所污染的全方位控制体系,明确了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与控制技术方向。
(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标准重点规范了原煤开采和选煤过程产生的工业废水排放,明确了16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铬、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关键指标,形成了针对性强的水质管控体系。与通用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比,标准指标虽数量偏少,但更贴合煤炭工业废水的污染特征,例如专门针对矿井水的悬浮物和放射性指标控制,有效解决了行业专属污染问题。
在排放限值方面,标准区分了不同排放场景的管控要求,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废水分别设定了严格限值。以悬浮物为例,标准明确了煤矿和选煤厂废水排放的具体限值,推动企业通过沉淀池沉淀、过滤等工艺实现水质净化。实践中,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东沟煤矿等企业通过将矿井污水引入洗煤厂循环利用,实现了污水零排放,其水质指标中悬浮物31mg/L、化学需氧量77.3mg/L等均满足标准要求,验证了标准的实践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