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镡佐龙 心语别苑



王广,南京理工大学原教授,曾经参股经营了该校的校办企业。2014年5月份至10月,王广在南京理工金宁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处理企业股权变更手续以及退投资款过程中,被人举报贪污公款,而后被检察院带至“九华山办案点”,检察院指控王广侵吞公款40.875万元。在关押长达一年之余,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广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召开庭前会议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9年3月19日,羁押二年五个月时候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排除两了份非法证据,撤销29.4万贪污,保留11.475万贪污,改判王广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后一个月,王广走出看守所,但是,他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一直在进行申诉,同时也通过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反映自己的情况。南京王广收到高院再审决定改判无罪的可能有多大?
王广的刑事申诉很快被二审法院南京中院驳回后,王广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在递交刑事申诉材料后,省高院迟迟未作出决定,进入了漫长的等待程序。期间,王广因穿包公服参加南京马拉松被社会广泛关注。在等待4年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4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王广教授的再审决定作出后,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许多自媒体发表了对王广教授一案重审的看法,普遍认为王广大教授案件的立案重审,是司法纠错程序回归正轨的标志性案件,期望着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彭德迟是湖北理工学院没有领取过一分钱财政工资的合作办学的相对方,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经营着湖北理工学院的成人教育学院和自考办,每年向学院交纳承包费,按照协议,对交纳过承包费后的收入,有自主处分的权利。就是这样一个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被以职务犯罪判了刑。湖北理工学院彭德迟冤案

著名刑辩律师周泽说过:彭德迟案,不是一般的冤!那是相当的冤!
彭德迟的“犯罪事实”有两项: (一)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德迟利用其担任湖北理工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职务便利,故意增设中间环节,将自考办本可以从武汉图书城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处直接以折扣价采购的插班生教材业务,安排其本人家庭经营的同方书店,由同方书店以人民币39.6524万元的折扣价格从武汉市南鸿雁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采购教材并以53.4744万元全价向自考办出售,以该方式获取差价共计人民币13.8208万元。(二)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彭德迟利用其担任自考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自考办资金为其个人缴纳应由本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共计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人民币52.8415万元(其中彭德迟本人直接占有公共财产共计民币24.8136万元)。

周泽律师曾在网上公开说过,检察机关对彭德迟的贪污指控,只需要看起诉书就能作出无罪的判断。
彭德迟被指控贪污的两项“犯罪事实”,不要说犯罪,连违规也谈不上!
彭德迟判决生效后,一直不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上也发表了许多关于彭德迟案件的文章。刑案背后:一个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罪罚边界 邹蓉律师就“湖北彭德迟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进行解析——视频集锦 彭德迟案: 契约精神如果只针对一方,那么这一方履行协议的过程不过是为另一方做嫁妆过程罢了。 给出一个我有罪的理由 “民办教育第一冤”彭德迟:我恨!我恨!我恨!
王广和彭德迟,都曾经是大学里的弄潮儿,从事经营活动,为学校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几乎同时期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两人都坚决认为自己无罪,都在坚持喊冤、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三月做出了对彭德迟案件再审的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对王广教授的案子做出了重审决定。两份再审决定书,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也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对湖北理工学院极少数人员,对彭德迟案件中存在做假证,湖北理工学院计划计财处出具伪证被二级法院采纳和虚假证人、证言被采纳的问题,对在原审中个别人员不依法办事的问题,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