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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县:民爆企业“合伙”却被“骗取资质”?维权梗阻亟待公正答复

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神力公司)于2003年经河南省公安厅授予编号豫公控001号,A级爆破资质。自1992年其前

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神力公司)于2003年经河南省公安厅授予编号豫公控001号,A级爆破资质。自1992年其前身企业成立以来,在爆破行业经营近二十年。2012年,因相关会议调整行业要求,某民爆器材公司与神力达成联系,约定“合伙”,但遭遇该公司资质套用。2013年后,神力公司因资质证件被侵占,被迫注销,权益受损。年逾七旬的公司创始人刘先生,维权举步艰难。十余年间,刘先生就涉事企业“违规资质侵占”等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未得到明朗答复。

河南神力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1992年成立的爆炸技术开发中心,2003年获评A级爆破资质,在河南省爆破行业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2012年6月,公安部印发爆破作业“两个标准”,明确要求各级爆破公司需具备合格的炸药仓库,该政策调整成为双方接触的背景。

相关文件调整 图一 (当事人提供)

河南省某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在相关行业会议结束后,主动找到神力公司洽谈“合伙”事宜,以“提供合规炸药库”、“合伙成立新公司”、“盈利平分”、“共享辉县工程资源”等条件为诱饵,邀约神力公司“合伙”。基于信任,刘先生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2年11月19日,因宋某方以“办理合伙公司手续”为由催促,刘先生将5名高、中、初级爆破工程师证件及4名安爆员证件交由宋某,用于办理合伙公司手续。宋某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隐瞒证件真实使用目的,“擅自将证件挪作他用”,为后续权益侵害埋下伏笔。

某民爆器材仓库执照 图二 (当事人提供)

此后,双方约定的“合伙”始终未有按初期意向推进。宋某方与刘先生终止沟通,约定的“合伙公司”亦未办理注册登记。而神力公司的“A级资质”遭宋某用于“违规挂靠”其名下缺乏资质的某科爆破公司,填补该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短板。而某科爆破公司自2008年成立,长期无合法技术人员、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属空壳公司,宋某借助神力公司资质得以开展爆破业务经营。神力公司因失去相关资质,公司于2013年被迫注销,丧失经营权益。

在取得资质的2012—2013年期间,某科爆破对外“虚假宣传”。称已与神力公司达成“合伙”,开始着手承接辉县市地方爆破工程。相关人反映宋某借此获取巨额利益,并得以新建炸药库。

2013年12月31日,某科爆破公司依靠“骗取的”相关技术人员证件等材料,完成资质升级,转为合法运营状态。此时,刘先生意识到宋某起初对其提出的“合伙”实为“骗取利用”资质使其空壳公司“合规经营”。最初承诺的“合伙”事宜,成为一张彻底的“空头支票”。而某科爆破公司的资质升级、业务承接、资产积累,全部建立在“骗取”神力公司资质的违规基础之上。

被指“挂靠”行为 图三 (当事人提供)

“骗取资质”升级后,某科爆破公司借此开展当地爆破业务。刘先生称,仅2012年底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年营业额达数千万元,累计经营规模达数亿元,宋某方通过该公司经营积累财富。

而某科爆破公司的经营行为更被指存在诸多违规争议,刘先生就相关“违规争议”收集证据材料向地方部门反映,但其称均未有得到积极回应。

经神力公司后续维权终核查确认,所有宋某以刘先生名义签署的爆炸物品审批相关手续,均涉嫌“伪造”。手续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亦均为无关人员号码,而相关审批部门未开展实质性核查,致该类涉嫌造假行为长期存在。而某科爆破公司通过该类“伪造”方式,长期违规开展爆破经营活动。

争议申报单 图四(当事人提供)

同时,相关举报称该公司存在“逃避税务稽查”、“篡改营业账目行为”,相关举报线索及部分营业存根已提交至当地税务部门,后续核查结果,仍待地方税务部门积极核清,落实反馈。

相关争议存根 图五 (当事人提供)

十余年来,刘先生及其股东就资质使用、某科爆破公司涉嫌违规经营及相关部门监管问题,持续向辉县市公安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反映,但相关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而刘先生此后核实发现,宋某方涉嫌“伪造”一份“2012年吸收神力爆破公司”的《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签名非刘先生本人,且以企业为“合作”主体的文件,既未加盖相应公章,也无落款日期,其法律效力存疑。刘先生认为,该文件实质上是为此前的“资质利用”行为寻求“合理化”借口。

在与辉县地方相关信访反映时,更被以“闹访”定性。刘先生认为,公司股东合理反映、正常维权,却被贴上有损形象的负面标签,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失。

回复单、争议“合作意向书”、“闹访”说法 图六、七 、八、(当事人提供)

目前,刘先生仍在持续反映相关问题,期望上级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核查涉嫌违法侵占资质使用、违法经营及监管等相关问题,依法处理相关事宜。就某科公司被举报违规事例及纳税行为进行全面核查,若查实确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要求依照双方实际“合伙”协定,补偿应履行“分红”,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及民爆行业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