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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重不重要?

我们处理一些复杂敏感案件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什么?是别人怎么想的,然后我们顺着他们的意图办来,还是真的跟从事实,也就是是

我们处理一些复杂敏感案件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什么?

是别人怎么想的,然后我们顺着他们的意图办来,还是真的跟从事实,也就是是非。

所谓是非,也就是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

但是,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取决于证据,也取决于我们怎么看待证据。

也就是说同样的证据和证据体系可以做出多重解读。

这就像控辩双方通过审查同样的证据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这里边有立场问题,也有认识角度问题,还有认识能力问题。

同样的证据,既可以让往构上论,也可以往不构上论,既可往重上论,也可以往轻上论。

因为证据体系之中往往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交织,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交织的。

那么,这是不是完全陷入一种不可知论,完全无法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了?

其实也不是。

只要我们坚持一种客观公正的立场,结合常识常情常理往往是可以得出大体一致的结论的。

这里边关键在于,我们的立场可能不一样,出发点可能不一样。

如果追寻自己的内心往往不难得出结论,有些结论甚至就是明摆着呢。

但是如果我们多想一步可能就出现问题了,比如我们会想如果上级会怎么想?

如果我万一和他不一样可就不好了,可能会给我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我一定要想到他的口风和立场,要揣摩对方的心思。

这个时候我们的立场就会发生偏移。

我们明明通过审查证据有一个自己的内心结论了,但是我们不敢拿出来。

我们害怕拿出来,与以往的惯例不一样,尤其是害怕与上级不一样,从而遭受批评。

当我们在揣度这个事的时候,我们心中的结论就会发生动摇。

我们要根据对方的可能立场来调整自己的结论。

怎么了解到对方的立场?

可能通过探听口风的方式,让对方给自己一些暗示。

也可能是从其他渠道了解对方的一贯立场,也许自己对这件事就比较了解。

比如一般都要起诉,提正当防卫的都是书生办案,不了解司法实践,过于理想,脱离现实。

这个时候,明明我们绝对应该是正当防卫的,我也不敢说,我也只能就低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为所谓紧迫性,实行行为终了等等问题,其实怎么说似乎都行。

一般也不会有人让我解答这些合理性的解释。

只要知道了这个预设的立场,我看什么都是防卫过当了。

就像《第二十条》里表现的,死亡结果产生了,伤口的数量也非常多,死者手里没有凶器,强奸行为已经终了等等。

而且上级都说了起诉,我还能说不起诉么?

上级说了起诉,我就得往构上论,据此写出审查报告论证起诉的合理性。

即使我内心深处认为不应该起诉,也不会去挣扎。

在这种情况下,那是非还重要么?

如果非要坚持一个是非,那么我自己就会与上级公然的产生对立。

那我不是太较劲了,公然不给面子么?

这种不利后果我能否承受?

韩明说我就是想平平安安过日子,较劲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其实他的上级也是这样想的,也是不想太较劲,较劲的后果很不好,很有压力,他们也同样承受不起。

这是一种传导性的压力。

这里边唯独忽视了是非到底是什么?

是非变得可有可无了,变得没有那么的重要了。

好像不应该太纠结于真相,应该尽快处理。

但是如果我们不弄清真相,那么我们处理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结果,来个就低认定,在量刑上找找平。

但是如果是非不能搞清楚,那么怎么处理其实都是错的啊。

如果案件不审查清楚,那么办越快其实就是错得就越快。

我们能不能快到可以忽略事实和真相?

我们不应该。

所有的办案效果其实都是建立在真相和是非基础之上的。

宁可慢一点,但一定要搞准了。

勉强的得出折衷性的结论,即使当事人不上诉,也同样是错的。

也就是说即使给王永强判得一个轻一点的刑罚,即使他不上诉,这个案子也不对。

这个是非仍然是颠倒的。

这就像让韩雨辰来道歉,看起来处理得不重,但也同样是颠倒黑白一样。

虽然道歉算不上什么惩罚,也不会给高中生的档案带来什么负面的影响,甚至都不用进行赔偿。

但是韩雨辰就是不愿意道歉,宁可回到小县城读书也不愿意道歉,为什么?

因为这是是非问题。

刘文经的父亲让郝秀萍签东西,证明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为此可以让高利贷一笔勾销,还能帮助其丈夫减刑。

她犹豫了,但她最重没有签,即使她知道对方掌握了自己的女儿,当时女儿生死未卜,但是她还是没有签。

因为这是是非,这是大是大非问题。

这种是非颠倒,相当于在身体上被强奸之后,精神又被强奸一次。

她是无非接受的,而且她知道那样她就把丈夫给害了,因为能够挽救她丈夫的是非就会给颠倒。

一个被混淆了的是非,怎么可能带来公正?

这是一个多么浅显的道理。

但是我们很多司法者似乎并不明白这个道理。

因此,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上,没有从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出发点出发,而是从其他人怎么考虑这个出发点出发。

那么,显然这个出发点就错了,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因为揣摩的立场并不是是非,不是案件本身。

那个被揣摩的立场,也并不是从案件本身出发,也无法带来公正。

这些脱离案件本身的立场都是摇摆飘摇的,是没有根基的。

只有植根于案件是非本身的立场才是有定数的,才是可以依靠的。

只有分清是非曲直,公正才会变得有希望,才可能满足公众的期待。

因此,对于案件来说没有什么是比是非更加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