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上午10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进行了第42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民商刑事典型案例带读活动,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题是《在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祖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本次研讨会由崔应祥律师主持,我所张茹、张磊、赵森杰、杨丽园、靳晓楠律师参加了研讨。

研讨会上,崔应祥律师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随后围绕着争议焦点,与各位律师展开讨论。
01.基本案情本案是一起由祖母提起的隔代探望权纠纷。沙某某是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结婚,2018年生育双胞胎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两个孩子随母亲袁某某生活。祖母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要求探望孙子,均遭拒绝。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每月1日、20日各探望孩子一次,每次2小时。
02.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祖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这一争议涉及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与社会问题:
1.法律依据问题: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仅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在此情况下,隔代探望权的正当性依据何在?
2.权益冲突问题:祖母的情感需求与未成年子女母亲的监护权、家庭生活安宁权之间如何平衡?
3.价值判断问题:隔代探望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是否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3.法院观点陕西省西安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后,均支持了祖母沙某某的探望请求,并阐述了如下裁判观点:
1.隔代探望权的法律基础源于血缘关系与家庭伦理
法院认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但探望权本质上是一种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父亲去世并不导致祖母与孙子女之间近亲属关系的消灭。隔代探望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延伸,符合我国重视家庭纽带、尊老爱幼的传统伦理观念,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要求。
2.隔代探望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法院强调,隔代探望不仅能够满足丧子老人的情感需求,给予其精神慰藉,更能使未成年人获得来自祖辈的关爱与亲情支持,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特别是在父亲缺位的情况下,祖辈的关怀可以弥补部分情感缺失,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丰富的家庭支持系统。
3.隔代探望应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为前提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隔代探望的行使边界:必须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其与直接抚养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时间、频率和方式应合理适度,且探望前应做好沟通,避免对未成年人及其抚养家庭造成困扰。
4.司法裁判填补法律空白,体现司法能动
本案中,法院在缺乏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家庭伦理和未成年人保护理念,通过司法裁判确认了特定情形下隔代探望权的正当性,体现了司法在弥补成文法不足、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04.结语本案的裁判标志着我国司法实践对隔代探望权的审慎认可,为类似家庭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它重申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并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智慧平衡了各方权益,弘扬了家庭亲情与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对于未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本案也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本次研讨会加强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学习热情和专业技能,通过此类案例研讨,律师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加有效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应对各类法律挑战,不断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