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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1日:杨絮堆积致火灾

——索赔纠纷与责任认定待厘清一、火灾缘起:从杨树侵权到火情失控2022年5月21日,北京怀柔区某村庄的一场火灾,将村民李
——索赔纠纷与责任认定待厘清一、火灾缘起:从杨树侵权到火情失控

2022年5月21日,北京怀柔区某村庄的一场火灾,将村民李先生卷入了长期的法律纠纷。这场火灾的前因,实则可追溯至2001年春天——村委会未经协商,便在李先生果园附近栽种速生杨树,已故案外村民也在相邻鱼池边栽下同类树木。《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不得危及相邻安全”,村委会栽树行为已埋下侵权隐患。成年杨树每年春天开始飘落杨絮,因树木生长挤压,大量杨絮落入李先生果园堆积,这些轻飘飘的杨絮,在干燥天气下,成为随时可能被引燃的“炸弹”。

火情突发时,起火点与李先生果园仅隔一条道,杨絮成为火势蔓延的“助推器”。防火巡查员石某某发现火情后,未按《消防法》规定“立即报警”,而是选择联系村干部李某某。李某某作为主管防火安全的村干部,称自己已上报消防站的操作缺乏有效证据,成了案件中最关键的疑点——为避免处罚可能未报警的行为,使得火势借助杨絮迅速蔓延至李先生果园,果树被大面积烧毁。

二、诉讼迷局:主体、证据与程序的多重博弈

村委会所设置的防火巡查员任务便是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而不是发现火情联系村干部,故火灾发生后,李先生走上对村委会的诉讼之路。

然而,一审法院将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而村内公共服务、防火检查等责任,理应由村委会承担,故村经济合作社的主体资格存疑。根据上级司法机关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对诉讼主体不适格负有释明义务;《民事诉讼法》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既未履行释明义务,也未依程序裁定驳回起诉,反而继续进行实体审理,并采纳证人李某某、石某某“李某某上报了消防站并参与灭火”等证言,认定已履行管理职责。然而,案件因双方存在不同意见并未成功调解,也因火灾原因不明,李先生希望对方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相应支持。2023年7月,李先生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及补充材料,再次强调“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简单提及,未深入支持核查李先生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

另一方面,报警流程作为判定火灾处置责任的核心,但巡查员石某某发现火情后,未直接拨打火警电话,而是联系村干部李某某,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消防法》中“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的强制性规定。李某某称“已上报消防站”,李先生向当地消防站再次核实其报警记录,得到“未查到当日某村庄报警记录”的答复,他申请怀柔某法院调取消防站值班日志,试图以此确认事实。若查实当日无报警记录,或可质疑村干部上报行为的真实性,为判断是否存在延误提供依据。

李先生指出,如果村内发生火灾,拨打报警电话上级消防部门会对村里罚款,为避免消防部门罚款,村委会制定内部制度限制巡查员报警,并规定“发现火情及时联系村干部,我们上报”。从法律后果看,若村委会内部存在“限制巡查员直接报警”的制度,依据《消防法》规定,村干部作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延误灭火导致损失扩大,承担更重责任。

依据上级司法机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审法院采纳存疑证言认定所属部门已履职,证明效力存在争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村委会对防火巡查、杨絮清理的“口头履职”,凸显了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书面记录和规范流程可能存在的不足,面对这些,李先生指出自己的殷切希望: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及审理过程中所采纳的对方证言,重新审理火灾案件,并追责村干部称自己已报警但实际未履行的责任。

三、维权困境:基层治理与法治衔接的阵痛

李先生的维权过程,折射出基层治理与法治衔接的不畅,每一处困境都关乎“法治如何落地基层”的核心命题。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被告主体适格性、未履行释明义务,二审对主体争议的简单带过,让司法程序所具备的“纠错功能”未能完全兑现,李先生对审理判决结果的质疑,本质是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期待。

村委会早年栽树的侵权行为、火灾发生时的报警延误、日常管理的失职,让村民在维权中需兼顾法律程序要求与事实举证难度,面临现实挑战,若责任主体长期模糊,既不利于个案赔偿,亦影响基层组织公信力。

四、结语

这场因火灾引发的维权案,历经一审、二审仍争议未解。李先生期待案件重新审理、追责虚假陈述,背后是对“程序正当、责任明晰”的朴素追求。这起案件不应只成为李先生个人的维权记录,更应成为反思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样本,避免更多“李先生”陷入维权泥沼,才能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亮农村的每一寸土地,在火灾、侵权等风险面前,为群众筑起坚实的权益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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