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少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但最终却被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转而按照买卖合同、不当得利、委托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作出判决。
那么,认定民间借贷不成立,法院直接以另外法律关系判决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是否能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本案原告朱某某诉称:朱某某与陈某某、曾某某母女相熟,2011年11月下旬,陈某某、曾某某以有急用为由向朱某某借款100万元,相约最迟两年内返还,不计息。朱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将100万元转入陈某某、曾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2013年11月底,朱某某要求还款,陈某某、曾某某借故拖延,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陈某某、曾某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朱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转汇100万元的《转付回单》和《凭证》以及《借条》(复印件,有明显的折叠痕迹),该《借条》约定“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在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叁拾日前还清,不计息”,并有“曾某某”签名。
被告陈某某、曾某某辩称:上述款项不属于借款,朱某某和曾某某曾同居生活,陈某某(曾某某之母)曾给朱某某大量资金支持,基于前述事实向陈某某划款,是给陈某某、曾某某的补偿,《借条》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金额也与本案无关。
朱某某称曾某某写下《借条》后交给李某,后通过李某转交朱某某。在2012年9月28日朱某某准备收回《借条》时,因在佛山喝酒被打破车窗被盗而至《借条》遗失。为进一步证实上述借款的成立,朱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和《证人证言》,并请求一审法院前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同济派出所调取报案询问笔录。但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朱某某与曾某某均确认,朱某某系已婚人士。但曾某某称对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开始时并不清楚。在了解了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后,曾某某才提出与朱某某分手,朱某某遂以该100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曾某某予以返还。
双方对于曾某某收到朱某某转款10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朱某某主张出借100万元借款给曾某某但未完成其举证责任,一、二审据此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正确。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应在朱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范围内审查,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基础上,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一审的审查范围,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程序不当,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周军律师提醒,若民间借贷主张不成立,法院按其他法律关系判决,属于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情形,应予纠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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