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王某在小区楼下步行时,被从高层坠落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当场受伤昏迷,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事发后,物业与警方排查,无法确定具体抛物人。王某遂将该单元二楼以上所有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单元共18层,二楼以上共计32户业主;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安装高空抛物监控、未定期开展安全巡查与宣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
1.无法举证排除侵权可能的30户业主,按份平均补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2.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王某3万元;
3.2户有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不具备抛物条件的业主,不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在民事责任认定层面,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结合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补偿责任,这也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首要责任主体为实际侵权人,由其依法承担完全侵权赔偿责任;若经警方、法院等相关部门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举证责任,除能够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的情形外,其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按份平均补偿责任。此处明确为补偿而非赔偿,核心在于在无法锁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填补受害人的合法损失,平衡受害方与潜在侵权方的权益,且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在后续发现实际侵权人后,有权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安装高空抛物专用监控、设置防抛物防护设施、定期开展高空抛物安全巡查、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等必要措施,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若物业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漏,且该疏漏与高空抛物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认定层面,高空抛物并非仅涉及民事赔偿,若行为人存在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突破民事范畴,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故意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针对特定对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该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相关行为人将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以此严厉惩戒高空抛物的恶性行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遭遇高空抛物损害后,首先应立即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固定案发现场、排查侵权人,形成官方调查记录;其次,需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侵权物留存等,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依据;同时,要妥善留存医疗票据、护理费票据、误工证明等各类损失凭证,明确损失金额及计算依据;若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涉案建筑物中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民事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