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旧闻回顾,案中人名均为化名,具体情节有改编)
深圳的崔先生在河南经营着一家化工厂。
几年前,出于投资目的,他在深圳花费 3000 万元购置了一套别墅。
由于长期在河南忙生意,这套别墅大多时候处于空置状态。
近两年,深圳房价走势不太稳定,崔先生想着先把房子租出去,等行情合适了再做打算。
有一次回深圳时,他在小区物业处看到一条求租信息,信息是一位王女士留下的。
物业工作人员告诉崔先生,王女士平时开着保时捷,穿着打扮和气质都很出众,看着像是经济实力不错的人。
崔先生觉得这样的租客应该比较可靠,便联系王女士看房。
见面后,王女士给崔先生的第一印象确实像个有钱人,谈吐之间也显得很有修养。
王女士对这套别墅非常满意,当场就支付了 8 万元押金,还说自己着急入住。
两人商量好每月租金 5 万元,按季度支付。
不过,就在准备签租房合同时,崔先生突然接到工厂电话,说设备出现重大故障,必须马上回去处理。
崔先生只好和王女士约定下次补签合同,便匆匆赶回河南。
前两个季度,王女士都很守信用,总是提前把租金打到崔先生账户上,这让崔先生渐渐放下心来,补签合同的事也就没那么着急了。
可到了第三个季度,租金却一直没到账。崔先生打电话给王女士,却发现号码已经变成空号,微信也被拉黑了。
这下崔先生慌了,赶紧订机票赶回深圳。
当崔先生赶到别墅,敲门后开门的却是一个陌生男子。
崔先生以为是王女士的丈夫,便询问为什么联系不上王女士。
没想到男子一脸疑惑地说:“什么王女士?我姓贺,这房子是我一个月前花 1200 万买的,你是不是找错地方了?”
崔先生一听懵了,连忙解释这是自己的房子,只是租给了王女士,而且房产证还在自己手里,怎么可能被卖掉呢?
贺先生却拿出购房合同,生气地说:“你才是骗子吧!再不走我就报警了!”
当时崔先生没带房产证在身上,只好先离开。
几天后,崔先生带着房产证再次来到小区,没想到却被保安拦在门外。
保安称新业主打过招呼,还发了照片,说如果有人来闹事,坚决不能放行。
崔先生无奈之下报了警,这才知道王女士已经被警方抓获。
原来,王女士是个职业骗子,她经常用不同身份在深圳市多个高档小区租房,然后通过伪造房产证和身份证件,以 “拆迁房暂时无法过户” 为由,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房子卖给那些急于买房的人。
虽然王女士被抓了,但涉案的千万资金已经被转移。
而买房的贺先生声称自己是 “善意买受人”,一直占着房子不肯搬走。
崔先生没办法,只好把贺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搬离自己的房子。
二、法律分析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贺先生是否构成 “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王女士并非 “善意” 。
王女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1200 万转卖 3000 万购入的别墅,这个价格差距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市场波动范围。
按照一般人的认知,这样的低价很可能存在问题。
贺先生作为购房者,有义务对交易对象和房产状况进行合理审查。
但他在没有见到真正房主、没有核实房产证原件的情况下,就轻易完成交易,很难说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难以认定其 “善意”。
2、转让的价格并不合理。
3000 万的别墅以 1200 万出售,价格相差悬殊,不符合 “合理价格” 的要求。
通常来说,合理价格应当与市场价格大致相符,这样明显偏低的价格,不能视为合理。
3、房屋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虽然贺先生可能办理了一些所谓的 “过户手续”,但这些手续是王女士通过伪造证件办理的,属于无效登记。
真正的房产证仍然在崔先生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没有进行合法的变更登记。
因此,不满足善意取得中关于登记的法定条件。
综合来看,贺先生的情况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法院判决:贺先生在 15 天内搬离房屋。
三、案件反思1、租赁房屋时:核实身份,及时签约
无论是出租还是承租房屋,都要仔细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
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如果是通过中介租房,最好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中介完成签约和交易,降低风险。
签订租赁合同一定要及时且规范。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租金、租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即使因为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签合同,也要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留存双方关于租赁事项的约定,比如租金金额、支付时间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也不能完全掉以轻心。
可以定期与承租方沟通,了解房屋使用情况,避免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非法活动。
如果发现承租方有异常行为,比如长时间不缴纳租金、联系不上等,要及时采取措施,比如上门查看、通过物业了解情况等。
2、购买房屋时:多重核查,谨慎交易
首先,要核实卖房人的身份和房产的真实情况。
要求卖房人提供房产证原件、身份证等证件,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的权属状况,确认卖房人是否为真正的产权人,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不要轻易相信 “低价急售”“拆迁房暂时无法过户” 等说辞。
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一定要多打几个问号,仔细调查背后的原因,避免因为贪图便宜而陷入骗局。
在交易过程中,尽量选择资金监管的方式,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待房产过户完成后再将资金划转给卖房人,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购房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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