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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300万财物失踪引关注,执行纠纷背后的待解疑问

2015年,据当事人陈先生实名举报经营的公司与案外人孙某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其电动车厂房提供电器及消防安装服务。201

2015年,据当事人陈先生实名举报经营的公司与案外人孙某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其电动车厂房提供电器及消防安装服务。2017年,因孙某庆无力支付97万元工程款,双方签订《顶账租赁协议》,约定孙某庆将位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的8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20年使用权抵顶所欠工程款,陈先生的公司自此合法占有并使用该场地作为仓库,存放价值300余万元的光电设备、照明灯具等物资。2018年,因孙某庆与于某林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相关部门对案涉场地进行查封,但查封时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实际使用权人陈先生,也未对仓库内财物进行登记、拍照或监管,仅在2023年6月19日对场地大门进行焊封并张贴封条。此后,陈先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历经三级法院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其租赁权合法有效,判决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然而,2024年8月19日,陈先生委托员工、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到场解封时,却发现大门焊封的铁皮被切割、封条被销毁,仓库内价值300多万元的物资已全部失踪。更关键的是,两处监控设备均遭人为销毁——一处是仓库内部的监控,另一处是正对大门的别墅窗户上的监控,现场留存的照片清晰记录了监控设备被剪切、破坏的痕迹,仅法院查封时加挂的锁具完好无损。更令人费解的是,解封现场不仅有被执行人于某林在场,还有公证处人员参与,而查封时却未通知当事人及公证机构,这一反常操作引发诸多质疑。案发后,陈先生妻子迅速向相关部门联系,相关部门经一个多月侦查,明确告知陈先生该盗窃行为系于某林组织、指使人员所为。但2024年9月27日,相关部门却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于某林的行为仅满足“秘密窃取”,不构成“非法占有”。这一结论遭到陈先生强烈反对:“仓库内财物被他人转移并实际控制,至今仍在他人手中,怎么就不是非法占有?”更关键的是,于某林不仅破坏法院封条、切割大门,还蓄意销毁两处监控设备,其行为已涉嫌多项违法。他与陈先生无任何经济纠纷,却明知仓库财物归属仍实施转移,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让受害者维权无门。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违规操作:查封时未通知实际使用权人陈先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未对仓库内财物及两处监控设备进行登记监管,为后续财物失窃、证据销毁埋下隐患;解封时特意邀请公证处人员到场,却对财物失窃、监控被毁一事未作任何表态,被质疑是为“仓库本为空”制造伪证,掩盖监管失职责任。此外,相关部门在2023年6月19日查封大门后,又于8月22日张贴腾房公告,在场地已被封堵的情况下要求腾房,被指为后续财物失窃后的责任推脱埋下伏笔。陈先生表示,警方曾告知其法院对财物丢失负有责任,但至今未收到法院任何失责说明或问责结果。整个事件中,诸多反常细节令人怀疑背后存在利益勾结:于某林作为与孙某庆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明知陈先生对仓库享有合法使用权,却公然破坏法院查封措施、转移财物,还蓄意销毁两处监控设备毁灭证据,且在解封现场镇定自若,心理素质异于常人;警方已查清盗窃事实却不予立案,对破坏封条、销毁监控等违法行为未作处理;法院执行程序多处违规,解封时的公证操作画蛇添足,种种迹象让陈先生质疑存在“司法保护伞”。更让陈先生担忧的是,涉案厂房至今不敢正常使用,“被盗财物仍在他人手中,监控设备遭销毁后安全无保障,若继续存放货物,再次被非法转移该如何保障安全?合法权益又该向谁主张?”公平正义不应缺席,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希望这起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让受害者得到应有赔偿,让违规者受到法律制裁,以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一位公民的合法财产和证据安全都能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