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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商品,也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当交易从标准新品转向价格更灵活、品相更多元的二手商品时,这条规则还能否

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当交易从标准新品转向价格更灵活、品相更多元的二手商品时,这条规则还能否适用?

面对二手交易退货纠纷,有的法院驳回了买家诉求,有的却支持买家退款,结果大相径庭,背后藏着什么样的判定标准?

二手交易退货纠纷

关键看卖家身份如何认定

上海的俞女士看中了王女士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出售的礼服裙,双方以675元达成最终交易。收到货后,俞女士认为拉链质量存在问题,随即联系王女士,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王女士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俞女士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审判员高甜介绍:“原告俞女士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询问了被告王女士礼裙的尺寸、腰围等信息。王女士也告知俞女士考虑好尺寸,拍了就不退了。收到货品后,原告俞女士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王女士退货退款。被告认为发货前已向原告告知了小礼裙的情况,且发货前其本人也经过试穿,小礼裙是完好的,不同意退货。”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这笔二手交易能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次交易,买家俞女士是消费者,但是卖家王女士是否属于经营者?

高甜解释:“经营者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持续进行经营活动,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偶尔的个人二手交易不应该视为经营行为。本案中王女士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经营行为,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所规定的经营者。所以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院驳回买家俞女士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卖家王女士同意支付买家80元作为拉链修理费,双方均未上诉。

在广州,另一起二手平台交易纠纷引发的案件中,因为卖家身份认定不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欧女士在二手平台买了一个奢侈品手提包,卖家明确告知手提包为二手商品,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但收到提包后,欧女士因为色差原因提出退货,卖家拒绝,最终诉至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麦应华介绍:“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最终支持了欧女士的退款请求。考虑到二手商品的销售,存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还有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这两种不同情形。本案当中二手奢侈品包的销售者,专门从事相关商品的销售,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欧女士享有法定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权利。”

个人卖家与经营者有差异

网购二手商品注意甄别商家身份

以上两起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买卖纠纷的最终判决,因法院认定的卖家是否为经营者有差异,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有差别。经营者不同于个人卖家,通常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

经营活动面向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然人。

某二手交易平台相关负责人李先生提醒消费者,二手交易平台多数不对卖家是个人还是经营者做明确标注,需要消费者仔细辨别:“建议消费者下单前要通过查看其主页、查看其商品的数量等做分辨,最好要和卖家文字确认,看看对方是个人卖家还是职业商家,找那些在主页或详情里写清楚了退货规则的卖家会更稳妥一些。”

二手交易具有一定特殊性,除了新旧程度、商品质量、残值估算,消费者还需甄别商家身份,这关系到售后的保障。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建议,消费者不要脱离平台交易,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更有利于依法维权。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编辑:汤维

审核:陈唯一

终审:付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