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又惹祸事了!”新疆,一男子在和朋友的聚餐中喝醉了酒,后来其又打车自行回家。

沛山评生 2025-11-05 19:59:16

“喝酒又惹祸事了!”新疆,一男子在和朋友的聚餐中喝醉了酒,后来其又打车自行回家。然而,到了第二天下午,男子的尸体竟被人发现在小区附近,经鉴定,男子死因系冻亡。事后,男子家属将当天共饮者6人及司机告上法院索赔370000余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5-11-5) 冬日的夜晚,寒风刺骨,本是好友相聚一堂的好时光,却因一人的意外身亡而断送,还牵扯出一场纠纷。 具体还要从2024年12月14日晚说起。 当天,张先生牵头组织了一场饭局,邀请了黄某、姚某、刘某等6人一同在一起聚餐。 饭桌上,众人推杯换盏,先后喝了白酒和啤酒,气氛十分热烈。 期间,刘某还叫来朋友尹某,但尹某并未参与饮酒,只是坐在一旁沙发上,等候饭局结束后送刘某回家。 饭局散场后,黄某跟着姚某、刘某一起坐上了尹某的车。 车辆行驶至县城某酒店附近时,黄某下车,随后自行打了一辆出租车,前往自己居住的小区。 可谁也没想到,这竟是众人最后一次见到活着的黄某。 次日下午,有居民在黄某居住小区的西侧空地,发现了他的尸体。 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展开调查,最终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确认黄某为非正常死亡。 结合事发时的天气,以及监控画面中黄某下车时步态摇晃、明显醉酒的状态,警方推定,黄某系饮酒后无人照料,最终冻伤身亡,该结论具有高度盖然性。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黄某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 黄某的父母认为,儿子的死亡,与当天同桌共饮者及司机都脱不了干系,他们在明知儿子醉酒的情况下,却未能注意和保障儿子的人身安全,酿成这样的后果。 共饮者和司机必须要为此担责。 黄某的父母遂将包括共饮者及司机在内6人告上法院索赔370000余元。 可能在大家看来,别人好心喊黄某聚餐,酒是黄某自愿喝的。即便出了事,黄某也不应怪任何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评价此案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朋友在一起共同饮酒,本身是合法的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酒精会降低人的判断力与控制力,使饮酒人陷入危险。 因此,同饮者之间产生了基于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未尽此义务即构成过错 ,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于聚餐组织者张先生而言,他相较于普通参与者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显然在事实上,张先生观察到黄某醉酒状态后,既没有核实黄某能否独自回家,也没有派人将黄某安全送到家,更没有对其进行照料或联系家人。 张先生未完全尽到组织者应尽的照顾与安置义务。 张先生需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姚某、刘某而言,他们作为与黄某一同饮酒且饭后同行的人员,根据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负有照顾、护送醉酒者的义务 。 姚某、刘某同样未尽到该义务,需承担低于张先生的责任。 3、对于其他三名同饮者,在饮酒中未尽到提醒黄某的义务,需适当担责。 4、至于尹某,在当天并未饮酒,其到场目的仅为等候并护送刘某回家,与黄某无共同饮酒关系,也无照顾黄某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故无需担责。 而司机已将黄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5、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酒量和过量饮酒的风险有清晰认知。 然而,他在醉酒后却主动要求下车并自行打车,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是导致死亡结果的根本原因。 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对本案综合审理后,认定黄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36000余元。黄某本人承担 其中80%的责任;张先生承担6%的责任,即赔偿黄某父母68000元;姚、刘二人各自承担4%的责任,即各自赔偿黄某父母45000元;其他三人每人承担2%的责任,即各自赔偿23000元。 至于司机和尹某不担责,无需进行赔偿。 一审过后,各方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朋友亲友聚餐,虽说无酒不成席,但在此过程中,对于饮酒的各自一方,也应量力而行,饮酒有度,特别是对于组织者来说,更要起到制止劝阻及酒后照料的作用,防止他人因过量致醉,从而导致意外发生。 总而言之,饮酒要适量,喝酒莫劝酒,醉酒理相帮。这既是对己也是对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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