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静悄悄,必是在作妖!安徽,还在上小学的小军和小明是一对好哥们儿,两人既是同班同学,又是一个小区的邻居,经常放学后结伴在小区里玩。这天,两人叫上了一群小伙伴在一块玩捉迷藏,好胜心极强的小军率先跑到小区的快递柜前,凭着身材娇小的优势找了个开着门柜子躲了进去。本以为自己的策略天衣无缝,谁知跟在自己身后的小明“啪”一下关上了柜门,小军的眼前一片黑暗。 据法治进行时11月2日报道,家住安徽某小区的小学生小明这天突然沉默着跑回家,儿子的反常行为让父母起了疑。平常这个点,小明都和小区的小伙伴们玩得正欢,催着喊着都不愿意回家,今天怎么转性了? 正当父母窃喜儿子懂事了的时候,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打破了平静,门外站着的是对门邻居,儿子的同学,小军的父母。 “我儿子呢?我儿子在你家吗?”小军妈妈急得满脸通红,推开门就往房间里闯,像是要把家里翻个底朝天。 好在小军爸爸还算冷静,他说小军平常在吃晚饭的点都会主动回家,今天却没回来,广场上也没有人影,问了别的孩子都说是和小明一起跑走了。 都是为人父母,小明爸妈表示十分理解,不过小明回家之后一句话都没说过,他们也不能确定小明知不知道小军的下落。 打开房门,小明整个人趴在书桌前,看到小军父母突然哇地一声哭了出来,两家大人见状,心里顿时都有了不好的预感。 小明哭的泣不成声,任由大人怎么问都问不出小军的下落,正在父母心如死灰时,物业的一通电话解开了谜团。 原来,今天放学后,一群孩子在广场玩起了捉迷藏。小明和小军一队,好胜心极强的小军拉着小明跑到了距离广场远处的快递柜内,指着一个开着门的柜子,要小明和他一起躲进去。 小明胆子小,害怕进去了就出不来了,迟迟不愿动,小军见状,自己躲了进去,正在得意之时,突然“啪”地一声,站在外面的小明关上了柜门,顿时,小军被一片黑暗包围。 顿时,一阵恐惧袭来,年幼的小军号啕大哭起来,不停拍打着柜门。门外的小明也吓傻了,赶紧跑走了。 幸运的是,此时正是下班时间,周围来取快递的居民听到了小军的哭喊,拨打了消防电话,小军这才及时得救,没有大碍。 见到父母的小军一下子扑倒了妈妈的怀里,委屈如潮水般涌来,嗓子都哭哑了,母子两紧紧依偎在一起。 虽然此次事件的主人公小军并未有生命危险,小军父母也因为邻里情义表示不追究责任。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本次案件的始作俑者,未成年人小明,及其监护人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一、未成年人小明的侵权责任认定 小明作为小学生,假设年龄在8-12岁之间,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其认知水平,应当意识到关闭柜门可能导致他人被困的危险。 其行为虽非故意侵害,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小军因被困产生恐惧、哭闹,并可能引发短期心理不适,如夜惊、对封闭空间的恐惧。若小军因此产生医疗费用或心理咨询需求,可主张实际损失。 二、监护人的替代责任与过错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明确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 小明的监护人若未能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告知封闭空间的危险性,或未及时发现其异常行为,即构成“未尽监护职责”。 小军作为受害者,其进入快递柜的行为系自主选择,但小明关闭柜门的行为是直接诱因,因此小军监护人无需承担责任。 三、快递柜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快递柜作为公共设施,其管理方需确保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若快递柜本身无故障,且管理方已履行上述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快递柜门未关闭的状态可能表明管理方存在维护疏漏,需进一步举证。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