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和丈夫多年求子无果,好不容易通过试管技术有了儿子,可丈夫却突然离

雷雷说趣 2025-11-02 23:06:13

福建福州,一女子和丈夫多年求子无果,好不容易通过试管技术有了儿子,可丈夫却突然离世。悲痛之余,女子想用医院保存的剩余胚胎再生一个,却遭到医院的拒绝。女子不服气,认为自己爱生就生,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诉求再生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不同意,称孩子一出生就没爸爸,太过残忍了。女子不放弃,又申请了再审,谁知再审法院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来源:裁判文书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林女士和丈夫一直盼着有个孩子,可多年求子无果。后来他们选择通过试管辅助生殖技术来求个孩子。 经过两年半的努力,林女士终于成功生下一个儿子,这让一家人十分高兴。然而命运弄人,在2020年9月份,丈夫因头疼就医,谁知在短短40个小时后,就永远离开了人世。 丈夫去世后,林女士看着和丈夫极为相似的儿子,心中萌生出一个想法,她想把医院内冷冻的胚胎植入体内,再生一个孩子。 林女士的目的不仅是想多要个孩子,还想用孩子来冲淡公婆的悲伤。可是当林女士向医院表明自己的目的后,医院却拒绝了,理由是法律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且不能为单身女性做胚胎移植。 林女士的丈夫已经去世了,所以是不符合要求的。而且医院就此事进行了研讨,专家们一致认为单亲家庭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林女士认为医院是多管闲事,自己想生孩子由自己决定,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配合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万万没想到,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林女士只是与医院签订了2枚胚胎冷冻协议,医院也按照协议要求对2枚胚胎进行了冷冻,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如果林女士要求对胚胎移植,就需要与医院另行建立胚胎移植服务协议。 其次,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保留复印件备案,夫妻双方签署承诺书等。 因此,在只有林女士要求胚胎移植的情况下,医院的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去安排胚胎移植手术。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请。 林女士不服,她申请了再审。 对于林女士的执着,网友们的看法也不一。有网友认为林女士太可怜了,既然她愿意生,又何必去阻止。 但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和法院考虑得也有道理,单亲家庭对孩子成长确实可能有影响,不能只考虑大人的感受。 那再审法院会怎么判? 再审法院从3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第一,管理性规范不能对抗上位法的规定。 医院在面对林女士提出的胚胎移植请求时,依据的是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这属于下位法。 林女士要求进行胚胎移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她的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51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由此可见,只要林女士想要生育,且条件满足的,医院就应该予以配合。 第二,医院拒绝林女士移植胚胎的理由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及不为单身女性做胚胎移植。 但根据调查显示,林女士与丈夫之前因为移植胚胎,共同签署过知情书。在二人生下第一个孩子后,又对胚胎进行了冷冻,这也说明了夫妻二人是想要继续怀孕生子的。 在林女士与丈夫生前的聊天记录中,也可以证据二人有要二胎的打算。 由此可见,即便林女士的丈夫无法到场签字,也不影响他生前想要二胎的意愿。 至于林女士的身份,她虽然现在是单身,但其户口簿上显示的是丧偶,所以对于没有结过婚的单身女性或者已经离婚的单身女性,要作出相应的区分对待。 第三,林女士的丈夫去世后,林女士的公婆意志消沉,这会影响到两位老人的健康。 如果林女士继续生下二胎,可以更好的用时间来冲淡二老的丧子之痛,使得二老有了更多的精神寄托,这有利于二老的健康。 况且,林女士的公婆也在庭审现场明确表示,会好好协助林女士一起抚养孩子。 综上,再审法院对一审和二审判决作出了改判,要求医院继续为林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不过可惜的是,林女士的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没有成功。 对于林女士坚持在丧夫后继续生育的决定,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3
雷雷说趣

雷雷说趣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