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暖暖的离婚诉讼,注定会成为婚姻家事领域又一个标志性判例。以下是我针对此事写的一

张荆律师 2025-10-21 18:36:44

王暖暖的离婚诉讼,注定会成为婚姻家事领域又一个标志性判例。以下是我针对此事写的一篇小文,欢迎探讨:

2019年6月9日,怀有身孕的王暖暖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国家公园被其丈夫俞某某蓄意推下悬崖,身受重伤,奇迹生还。此后,俞某某因故意杀人未遂罪被泰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在经历了漫长的刑事诉讼与身体康复后,王暖暖于2023年9月7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被告俞某某在中国无住所且在泰国监狱服刑,此案的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程序挑战。这起中国首例被告在境外服刑的离婚案,从 2023年9月立案到2025年9月开庭,曾因俞某某在泰国服刑的特殊状态陷入僵局,司法文书需经外交部、泰国监狱层层传递,对方家人更一度索要3000万“离婚费”并拒绝委托律师,迫使案件走入漫长的海外送达程序。直到中泰多部门的反复沟通配合,才在9月26日通过微信视频连线,让身在泰国监狱的俞某某远程出庭,与身在南京法庭的王暖暖共同完成了庭审。2025年10月10日,法院正式宣判,支持了王暖暖的离婚请求,并判决了50万元的损害赔偿,至此,王暖暖闯过离婚诉讼的第一关。

法院虽准予离婚并判赔50万,却对财产分割一字未提。这场悬崖边的离婚,其实引出了离婚系统中的三个从未出现过的问题:跨国服刑者如何开庭?谋杀者是否有权分财产?受害方单方试管的孩子该归谁?而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必须回归离婚诉讼其特殊性:它既要斩断人身关系的羁绊,明确婚姻是否解除、子女的抚养权与探望权边界;也要拆解财产关系的纠葛,划分共同财产、认定共同债务、判定过错方损害赔偿,而这两层关系并非孤立存在,反而在王暖暖案中相互缠绕、彼此牵制。

第一部分:开庭之难

离婚诉讼的本质不仅是解除财产关系,更是解除人身关系,因此中国法律对当事人亲自到庭有着严格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即便有诉讼代理人,本人原则上仍应出庭;仅在“不能表达意志”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时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将“特殊情况”主要限定为“下落不明”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俞某某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他所在地明确,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身处泰国监狱,无法被泰国方面放行回国出庭,这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而这构成了此案的第一重障碍——程序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被告在国内被羁押,离婚诉讼的推进也十分困难,法院通常会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处理民事纠纷。而俞某某的案件不仅涉及“先刑后民”,更叠加了跨国司法协作这一更复杂的因素,因此光是准备送达这一阶段,就会面临着程序上的束缚。

本案的突破在于“远程视频出庭”。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正如前文所述,如何将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给在泰国服刑的俞某某就是一项不容易达成的前置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与其相关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就是《海牙送达公约》,但泰国并非缔约国,导致诉讼文书送达困难重重。

由于泰国未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本案依据中泰《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4年签署),通过中央机关渠道送达。此案最终通过外交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多方协调,委托中国驻泰国使领馆完成了送达。

其次是开庭难,为了实现远程庭审,有关部门曾尝试搭建专用视频平台,但因技术问题未能成功,最终采用了稳定且双方均可使用的微信视频方式。至此,顺利开庭。

第二部分:杀妻者,净身出户?

在公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中,企图杀害配偶的一方理应“净身出户”。然而,法律层面的规定更为复杂。

过错方是否丧失财产分割权?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实施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如故意杀人)会因此丧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法律赋予法官的是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可以判决过错方“少分”,但不能判决其“不分”。因此,俞某某理论上仍有权主张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区间如何确定?本案财产分割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和分割王暖暖在“被推下悬崖后至离婚判决生效前”这段时间所获得的收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共有,但俞某某的谋杀行为其实相当于已实质解除婚姻关系,此种“名存实亡”期间的财产分割尚无明确标准。例如,她作为公众人物进行自媒体创作所得的收益。从法律上看,只要婚姻关系存续,这部分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俞某某作为合法配偶,有权主张分割。这无疑是对法官裁量权和公平正义理念的巨大考验。法官需要极大地平衡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也是一项烧脑的工作。可以这么说,此案的财产分割结果注定会成为司法历史上的又一次标志性判决。

本次判决未涉及财产分割,这很可能是法院的一种策略性处理。由于俞某某在境外,法院难以对双方财产状况进行清晰、全面的查明和质证。因此,法院可能选择“先离后分”,即先通过判决解除双方的人身关系,待婚姻关系结束后,再由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专门处理财产问题。

舆论关心的另一焦点是俞某某的赌博债务是否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根据现行法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并考察“共债共签”原则。俞某某背着王暖暖用于赌博的欠债,显然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王暖暖无需承担。

第三部分:俞某某与孩子仍是父子关系?

这是本案中最具前瞻性和争议性的法律问题之一,触及了科技发展与传统家庭伦理法律的交叉地带。王暖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求俞某某同意,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试管婴儿)生育了一个孩子。

通常情况下,婚内所生子女,无论自然受孕还是人工辅助生育,均被推定为婚生子女,丈夫自动成为法律上的父亲,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一推定的前提通常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尤其是女方单方进行,如何界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男方的亲子关系,是中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条文规定的空白区。王暖暖作为无过错方,主动要求从法律上排除有过错的俞某某的父亲权利,这对法官而言又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此前,王暖暖曾因此在为孩子办理户口时受阻,被告知生父一栏只能填写俞某某。但据其代理律师透露,这一难题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当地户籍部门最终按照“非婚生子女”的类型为孩子办理了户口。这一行政处理方式,虽然不是司法判决,但在事实上切断了孩子与俞某某在法律身份上的关联,保障了王暖暖作为单亲母亲抚养孩子的权利,也避免了未来可能出现的抚养权、继承权等一系列纠纷。

第四部分:天价赔偿?

为何是“天价”赔偿?在中国的离婚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判赔金额通常不高,大多在5万元、10万元左右,10万的情况都很少。因此,50万元的判决金额,无疑是突破极限的金额,体现了法院对被告极端恶劣行为的严厉惩罚和对受害者巨大精神创伤的充分考量。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俞某某的蓄意谋杀行为,其恶劣程度远超上述行为,但并不完全符合条文的具体列举。因此,法官极有可能适用了该条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尽管50万元在法律界看来已是高额,但许多公众可能认为,相对于蓄意谋杀的罪行和给王暖暖带来的一生创伤,这一金额仍显不足。这反映了民事赔偿的填补性功能与公众对惩罚性赔偿的期望之间的差距。个人认为,本案的判决,正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力向后者靠拢的一次司法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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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擅长离婚创伤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