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付100余万彩礼闪离判收回大部分#】#闪婚闪离彩礼过百万元被判部分返还#2023年5月,吴某(男)与李某(女)相识相恋,同年6月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9月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曾互赠几十万元的衣物、奢侈品;订婚时,吴某还向李某给付礼金100余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2024年春节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吴某外出工作,之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开始分居生活。李某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彩礼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吴某订婚时给付的100余万元礼金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符合彩礼的法律属性,而双方恋爱期间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日常消费支出,不纳入彩礼范畴。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吴某给付的彩礼远超一般彩礼数额,结合双方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形,故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不予返还。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同时,彩礼返还不能仅仅以婚姻登记作为判断标准,还需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共同生活”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属于典型的“闪婚闪离”,吴某给付高额彩礼却未能实现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心理预期,判决部分返还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理性健康的婚嫁风气。(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