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36岁男子从事空调维修工,在一所学院的宿舍楼外作业时,连同松动的空调外机支架从六楼坠落。当时,他身上系着安全绳,工友就在室内,但一瞬间,支架脱落,绳子断裂,送医抢救后,不幸离世。男子是家中的顶梁柱,身后留下无助的妻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家属寻求说法,却发现男子是个“隐形”的工人,派活的公司称不认识他,学校则表示工作已外包。 据华商网9月23日报道,范伟(化名)是一个来自渭南农村的汉子,在西安打拼已有十多年。 范伟与妻子李娟和两个年幼的孩子租住在郭杜一带,一家四口挤在简陋的出租屋里,生活虽不富裕,却充满温馨。 范伟早年在天津进修过制冷专业,凭借一手维修空调的好手艺,成了家里的顶梁柱,他性格内向,但干活踏实,最忙时一天能安装多台空调,收入勉强支撑家庭开销。 工友刘强(化名)是范伟去年认识的搭档,两人年龄相仿,常一起接活儿。 刘强也是个老手,有多年维修经验,同样持证上岗。 2025年9月初,他们通过一家公司介绍,接到某学院的空调维修单子,学校宿舍楼的空调需要检查漏水问题,活儿不算重,但时间紧,两人商量着轮换作业,提高效率。 范伟出发前,还笑着对李娟说:“今天干完这单,给孩子买点好吃的。” 李娟叮嘱他注意安全,范伟拍拍胸口的工具包,自信地说:“放心,系着安全绳呢!” 9月13日下午3点多,范伟和刘强抵达学院,宿舍楼共六层,他们从二楼开始维修,一人室内递工具,一人室外操作,轮换作业。 室外机安装在墙壁外,需要系安全绳攀爬,范伟用的是一根三四厘米宽的尼龙安全绳,一端系在室内的暖气片上,两人检查了绳子,没发现磨损,便照常工作。 下午5点40分左右,轮到六楼作业。刘强在室内,范伟系好安全绳后,爬到室外机上。先检查了空调管子漏水,然后准备检测冷媒。 刘强递过扳手,范伟拧开阀门,一切看似顺利,但就在刘强转身取检测管子的瞬间,意外发生了,室外机支架突然松动,连同范伟和机器一起坠向地面。 刘强飞奔下楼,见范伟躺在地上,已不能言语,他立即报警,120医护人员赶到后,将范伟送往附近医院,但抢救无效,范伟因高空坠亡去世。 事后,妻子李娟(化名)认为,事故原因可能是支架松动、绳子质量问题。 此后,涉事公司负责人刘某(化名)回应称,范伟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只与校方签了维修合同,然后将部分工作转给刘强,刘强再找范伟帮忙。 换言之,范伟是“临时工”,公司不直接雇佣,校方代表崔老师(化名)则说,学校将维修外包给公司,善后需通过司法鉴定划分责任。 双方均避谈直接赔偿,建议家属走法律程序。 警方介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认定属意外坠亡。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范伟的坠楼身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1、范伟、刘强、涉事公司及学院之间到底存在哪种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学院声称将空调维修工作发包给涉事公司,双方签订维修合同,涉事公司与学院之间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 涉事公司声称其不认识范伟,范伟非公司员工,公司是将维修工作联系刘师傅,由刘师傅自行找人完成。 可见,范伟与涉事公司之间应该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但是,涉事公司将学院的空调维修工作交由第三方即刘强来完成,刘强又找来范伟作为共同完成工作的伙伴,这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而范伟与刘强是临时性合作,工具自备,工作自主安排,报酬是按件或按次结算,这种临时性协作,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个人之间的劳务提供关系,或者视为共同承揽人。 所以,涉事公司与范伟之间本质上可以认为是一种承揽关系。 2、范伟的坠楼身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涉事公司及学院而言,在定作、指示、选任承揽人的过程中,围绕范伟、刘强等人资质审查,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院作为宿舍管理方,对允许入内人员,包括维修人员范伟,对其人身及财产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事故原因是由于支架年久失修、膨胀螺丝松动所致,则证明校方未能尽到对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安全维护义务,未能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存在过错,理应对范伟的死亡担责。 而刘强与范伟无论是雇佣还是合伙关系,刘强作为搭档,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如存在疏漏,导致事故发生,也要担责。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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