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5岁女孩玩耍时,村里的废弃电线杆突然断裂,女孩不幸被砸中身亡,女孩父亲找电力部门讨要说法,电力部门不承认他们是产权方,需要女孩父亲提供证据,证明是他们的责任。女孩父亲:电线杆有20年不通电了,上面有电力部门的相关字样,还要怎么证明? 9月中旬,益阳一个村子里的哭声把邻里都引了出来,刘先生抱着浑身是伤的女儿,可怀里的孩子再也没了回应。 事发当天,5岁的女儿正在家门口附近玩耍,周围是村里常见的几棵老树和几根立了好些年的电线杆。 刘先生就在不远处收拾东西,突然“轰隆”一声闷响,紧接着是女儿撕心裂肺的哭喊声。 他抬头一看,一根水泥电线杆从离地面10厘米左右的地方断了,正好砸在女儿身上。 等他疯了似的冲过去挪开电线杆,抱着女儿往医院跑时,孩子已经没了呼吸。 好好的孩子说没就没,刘先生夫妻俩几天几夜没合眼,家里到处是女儿的玩具,可再也听不到她的笑声了。 悲痛过后,刘先生盯着那根断裂的电线杆犯愁,这杆子起码立了20年,早就不通电了,村里像这样的废弃电线杆还有好几根。 平时村民觉得闲置着可惜,还会在上面搭根绳子晾衣服,谁也没想着它会突然断了。 他仔细看了看断杆,上面有清晰的编号,还有“湘电益”的字样,寻思着这肯定是电力部门的东西,就找去电力部门讨要说法。 可没成想,电力部门一口否认这电线杆是他们的产权,还让刘先生自己找证据,证明这杆子归他们管、责任在他们。 杆子上刻着他们的字,还要什么证据来证明。这不就是类似于要“证明我爸是我爸”的荒唐证明吗? 刘先生又气又急,女儿没了,讨说法还被泼了冷水,他只能一趟趟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9月16号下午,区政府牵头,把电力部门等相关单位都叫到一起开了协调会,可会议开了半天,还是没个结果。电力部门依旧坚持之前的说法,不承认产权,也不松口谈责任。 记者得知刘先生的遭遇后,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应,现在多个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具体情况得等官方通报出来才算数。 刘先生心里像堵了块石头,好好的杆子怎么会断?孩子没了,到底该谁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司法实践,受害人在物件损害纠纷中仅需证明三项基础事实:一是损害结果客观发生;二是物件存在脱落、坠落等加害行为;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刘先生已通过死亡证明、现场情况描述、电线杆标识等证据完成上述举证,其举证义务已履行完毕。 电力部门要求其证明产权归属,实质是将自身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受害人,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 因此,类似“证明我爸是我爸”的不合理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被支持。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废弃电线杆属于构筑物范畴,其断裂砸中女童致亡,完全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情形。 该条款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而非受害人。 刘先生作为受害人亲属,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证明女儿的死亡结果、电线杆断裂与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且电线杆上“湘电益”字样和编号已形成产权归属电力部门的初步证据链。 电力部门以不承认产权为由拒绝担责,却未提供相反证据,其主张难以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电线杆上的“湘电益”字样及专属编号,是电力部门作为原始建设、产权单位的直接标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优先推定电力部门为产权人。 即便电线杆已废弃20年不通电,若电力部门未将其产权或管理责任依法转移给村委会、街道办等单位,仍需承担管理义务。 涉事电线杆长期处于无人维护状态,甚至被村民用作晾衣杆,说明责任主体未履行隐患排查、风险警示、及时拆除等基本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若产权无法明确,街道办或村委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者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 案源:粤TV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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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风
人命关天,电力部门责任推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