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因拿的菜太多没有吃完,便决定打包带走,店家告知超过200克就要收取40元钱。女子一听说要收钱,就将装好的菜倒回锅中,还给了该店一个差评:服务态度贼差。 事发当天,女子和两个朋友路过一家店门口,看到宣传只需要29.9元一位,觉得很划算,三人便商量进去饱餐一顿。 付了钱后,三人找了位子坐下,决定要吃回本,便拿了很多爱吃的菜,一煮好就大快朵颐,非常过瘾。等吃饱喝足后,女子还觉得意犹未尽,但肚子实在吃不下去了。
女子觉得虽然29.9元一位并不贵,但吃的越多才越划算,随后便想出一个办法,又去拿了好多菜过来煮好,再打包带回家,等饿了慢慢吃。 女子招呼店员拿来打包碗,装了满满两大碗才罢休。店员见状告知女子,店内有规定,超过200克就要收40元钱,女子一听说要收钱,当场就不高兴了。 店家看到这一情况,也不想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就表示只收30元算了,没想到女子还是不愿意,将打包好的菜全部倒进锅里,便起身离开了。 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店家对此也很无奈,表示只能认下了,没想到女子马上就给了一条差评:服务态度贼差。 店家看到后都气笑了,回复女子道:你吃完后还去煮了一大锅鱼和很多菜,按规定是超过200克就要收40元钱,按照你打包的份量,收100元钱都不过分,我只收你30元过分吗? 这时有人说,女子拿了那么多菜,早就吃回本了,本来是不允许打包的,既然要打包出钱是应该的,女子明显是爱占小便宜。
1、女子吃自助还要打包带走,这种做法合理吗?这种行为该怎么定义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女子进店吃饭,和店家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说明认可了店里的规定,就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店家明确规定,超过200克就收40元钱,如果女子不履行这一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女子在明知吃自助的情况下,还将食物打包,听到要交钱后,又将食物倒进锅内,煮熟的东西已经不能给别的客人吃了,属于浪费,这种行为该怎么认定呢? 《反食品浪费法》第十四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外出消费,应根据个人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不能因为是自助就想着多拿多带,贪小便宜,女子这种浪费食物的行为是不对的。
3、店家对店里的规定有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第三条,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第五条,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店家应该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对于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可以给予奖励,对造成铺张浪费的消费者也可以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费用。
众所周知,吃自助是不限时不限量,吃多少拿多少,不允许浪费的,而且只能在店内吃不能外带,如果浪费,是要收相应的费用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店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女子打包超过200克收取40元费用的做法就合法合理,对于女子将食物倒回锅中这一浪费行为也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 要知道一条差评对一个店的影响是很大的,如果女子故意捏造事实,诋毁店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权行为,店家有权要求女子立即删除,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